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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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对羁押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实行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1、办公室
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
4、反渎职侵权局
5、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6、审查批捕处
7、公诉处
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
9、侦查监督处
10、刑事审判监督处
11、民事诉讼监督处
12、行政诉讼监督处
13、监所检察处
14、控告申诉检察处
15、职务犯罪预防处
16、法律政策研究室
17、检察技术信息处
18、警务处
19、监察处
20、新闻处
21、联络处
22、机关管理服务中心
23、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
24、计划财务装备处
25、机关党委
王晋,男,汉族,1957年11月出生,山西长子人,1976年6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现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主要经历:1976年6月至1977年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电力设备制造厂工人;1977年1月至1980年1月解放军89341部队战士、班长;1980年1月至1980年9月黑龙江省哈尔滨无线电三厂工人;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4年7月至1985年6月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书记员;1985年6月至1987年6月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干部;1987年6月至2000年9月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干部、助理检察员、外事处副处长、处长、检察员、外事局局长助理兼一处处长、外事局副局长兼一处处长;2000年9月至2016年1月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其间: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生班学习);2016年1月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2016年2月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学习;1982年1月至1997年1月,历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正科级书记员、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6年3月至1987年9月挂职任咸宁地区咸宁市法院副院长);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任咸宁地区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2月撤地建市后,任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9年5月至2000年7月,任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0年7月至2005年2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2002年3月至2002年7月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学习),2005年2月至2008年2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厅级);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任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其间: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11年8月,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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