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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1981年,是浙江省妇联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纯公益社会组织。

目录

理事长

喻华芝 原浙江省卫生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顾 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方  颖 浙江省妇联副主席

韩  平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

罗卫红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叶晓英 浙江省省商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鲍  晨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贤正 都市快报社副总编辑

邵霞飞 浙江竞宏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爱娟 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俞巧仙 浙江森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祝愉勤 静博士美业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

邱  哲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秘书长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蔡函孜 泰隆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

傅里甫 浙江少儿出版社社长

何小红 浙江省武警总队杭州医院妇科主任

何元仙 浙江省妇联发展部部长

胡梅村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蒋亚红 杭州金梭丝绸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  洁 浙江省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陆长根 浙江省民政厅老龄综合处主任

陆志莉 浙江省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施泉明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副总编辑

杨  丽 今日早报副总编辑

张赛飞 浙江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副主任

周俊宏 《家庭教育》杂志社社长

监 事

卢  悦 浙江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二、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在浙江省的范围内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本基金会宗旨: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帮助,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四、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国内捐助、赞助、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六、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筹集资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过开展义演、义卖活动筹集资金;

(三)接受来自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特殊捐赠;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五)为本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海外友好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本基金会由18-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基金会顾问若干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三)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能力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九、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上一届理事末次会议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成员。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近亲属不得同时担任理事。

(七)理事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不参加或不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视为主动放弃理事资格,免职决定经理事长审核通过,并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及免职对象本人。

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参加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儿童意愿和要求,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出力。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活动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一、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填写并保存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填写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或保留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五、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六、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七、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八、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九、在本基金会的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十、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二十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妇女儿童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

二十三、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四、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二十六、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七、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的人选;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十八、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投资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十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三十三、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四、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十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十六、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提高妇女儿童素质,举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创业就业,对困难妇女儿童实施生活救助;

(三)为本省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助;

(四)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五)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妇女儿童发展资助项目和募集基金有关的活动;

(六)其它合法用途。

三十七、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出现特殊情况或在特定环境、条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时间所开展的即时的募捐和资助;

(二)争取国内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开展的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三十八、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九、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底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四十、本基金会每年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十二、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三、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四、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十六、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八、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四十九、本基金会每上一年12月25日至本年12月25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一、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二、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三、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四、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五、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六、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七、本章程经2016年2月28日理事会修订后表决通过。

五十八、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五十九、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自成立以来,基金会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关心下,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基金会被浙江省民政厅评为4A级社会组织,2014年被全国妇联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共同授予“中国妇女慈善奖之贡献奖”,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尚善基金”被省政府评选为“浙江省第四届慈善项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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