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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善总会

1994年9月,浙江省慈善总会依法登记注册,从此,掀开了浙江现代慈善事业的帷幕。浙江现代慈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连续多年成为全国捐赠最多的省和慈善事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浙江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市、县(市、区)慈善机构全覆盖,工作网络已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全省乡镇(街道)已建立慈善分会1217个,村(社区)工作站4412个,企业分会619个,义工分会81个,覆盖全省城乡的五级慈善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在发展基层组织的同时,我们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出台《基层慈善工作指导意见》、《义务工作指导意见》、《建设透明慈善指导意见》,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一级法人三级管理的运作模式,有力地推动了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省各级慈善总会当年筹款23.7亿元,比上年增长10%,历年累计筹款近200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163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285万人次。本会当年筹款6968.7万元,历年累计筹款6.2亿元;当年援助困难群众2.5万人次,历年累计援助困难群众19.9万人次。

目录

会员代表大会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 事 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事项,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项慈善援助活动,

讨论和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慈善总会(英文名ZheJiang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杭州。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社会捐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产、储运、发放赈灾物资。

(三)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四)公益援助。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全面发展。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浙江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编撰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县(市、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机构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代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接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处内设部门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殖部份、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所获荣誉

历年来,全省慈善组织荣获中华慈善总会表彰的“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先进机构奖6个,“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13个、“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7个;

荣获省政府表彰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38个,机构奖2个。其中,浙江省慈善总会2007年1月和2009年7月先后两次荣获“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机构奖,受到中华慈善总会表彰,孙家贤会长荣获“中华慈善贡献奖”,贺家弼顾问等5位同志荣获“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

2010年2月,本会再次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受到民政部表彰;2010年12月,本会被评为“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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