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目录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开红),无业。20151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绰号:野战),农民。201512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继福烂)),无业。20163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程某、林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5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再辉、被告人程某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蔡俊曦、被告人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4月至2013824日期间,被告人陶某、程某、林某甲伙同王国富、程小波、葛金辉、王华祥、应建明(均已判决)、老管(身份不清)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村村上山西侧对山体进行非法开采,共非法开采矿石4.5万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陶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另查明,2015127日、1210日、2016314日,被告人陶某、程某、林某甲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程某、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王国富、程小波、葛金辉、应建明、王华祥、陈春生、周中一、李喜志的供述及王国富、程小波、葛金辉、李喜志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要求立案侦查的函,违法案件证据保存清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程某、林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程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该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陶某、程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剩余二万元以保证金抵扣)。

三、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陶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林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油醪糟    下一篇 浑源黄芪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