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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湖北省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归侨、侨眷组成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由中共湖北省委领导。经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同意,湖北省侨联于1959年成立。现任湖北省侨联第九届委员会于2010年3月选举产生。

目录

湖北省第一个侨联组织于1956年秋天开始酝酿,1957年5月28日武汉地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筹委会正式成立。随着侨务工作的逐步扩展,侨联组织的活动范围,从武汉地区扩大到全省,经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1959年9月26日批复同意:成立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关怀下,湖北省第一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于1959年11月24日至25日在武昌举行,出席代表92人,选举产生了湖北省侨联第一届委员会。十年动乱期间省侨联被迫停止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工作重点的转移,我国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湖北省侨联的工作得到较大发展。于1964年11月16日至24日、1979年11月15日至20日、1984年8月6日至11日、1989年9月23日至26日、1994年4月26日至28日、1999年5月11日至13日、2004年5月21日至24日分别召开省第二、三、四、五、六、七次、八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侨联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届委员会。湖北省侨联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联络工作部、经济科技部、文化交流部。全省共有各级侨联组织110多个。  

五十多年来,湖北省侨联高举爱国主义大旗,根据中国侨联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祖国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湖北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成绩,得到了湖北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信任,成为“归侨侨眷之家”。

 在新的历史时期,湖北省侨联将团结带领全省归侨侨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充分利用侨的人才、智力资源优势,为我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参与政治协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联系,加强与港、澳、台归侨、侨眷及侨团联系,服务祖国统一大业;弘扬荆楚文化,推进文化交流;加强侨联自身建设,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把侨联建成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

机 构 设 置

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内设4个部门  

(—) 办公室(组织人事部)

负责掌握侨联工作动态和协调日常工作:负责湖北省侨联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工作以及财务、资产、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地级侨联领导班子成员归侨、侨眷身份的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协、调、管理湖北省侨联机关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 联络工作部

 负责加强同湖北省侨联港澳委员、顾问、港澳地区侨团和海外顾问的联系,开展侨务对台工作:负责指导侨联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省侨代会代表、委员、常委协商推荐和组织工作:负责省人大议案、省政协提案的调研和撰稿工作:负责掌握省内侨情动向,收集建立侨情信息资料:负责参与有关部门侨务法律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定工作:指导各地侨联开展维护侨益工作:接受权益受侵犯的归侨、侨眷的申诉,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促进有关部门落实政策,监督有关侨务法规的实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呼声。

(三) 经济科技部

负责指导地方侨联为我省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提供服务:负责掌握华侨、华人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引进和华侨捐赠、侨汇、侨属企业工作情况:负责加强同侨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联系,指导地方侨联办好经济实体及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工作:负责协调湖北省侨联机关海外联谊工作,指导地方侨联开展海外联谊;负责掌握海外侨情动向,收集和建立侨情信息资料;负责掌握海外侨团情况,加强同海外侨团的联系;为海外侨胞探亲访友、寻根问祖、观光旅游、疗养治病等提供有关服务:负责为华侨、华人在国内投资中法律纠纷提供服务。

(四) 文化交流部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归侨侨眷的先进事迹和海外侨胞的爱国行动:指导各级侨联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宣传工作:负责引导各级侨联弘扬爱国主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加强同侨界人士的联系,为我国文化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负责指导全省侨联系统的侨刊乡讯工作;负责湖北省侨联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办好《湖北省侨联动态》刊物;负责开展全省侨联干部培训工作;为海内外侨胞来鄂进修讲学等提供有关服务。

历届主席

第一届:谢心正(195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一次归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届:谢心正(1964年11月24日湖北省第二次归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届:谢心正(1979年11月20日湖北省第三次归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届:张空凌(1984年8月11日湖北省第四次归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届:张空凌(198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五次归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届:李达开(1994年4月28日湖北省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赵春生(1998年6月中共湖北省委任命) 

第七届:赵春生(1999年5月13日湖北省第七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届:赵春生(2004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八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李 磐(2006年11月30日湖北省的八届四次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九届:谢余卡(2010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届:谭作刚(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侨联基金

扶贫帮困基金

 “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是由湖北省侨联发起,在省委、省侨联领导和广大归侨侨眷、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关心和支持下,于2011年3月成立,已募捐人民币300万余元。

 “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主要用途:对生活困难和遭受意外灾祸的归侨、侨眷提供资金和物资的帮助;对有能力、有意愿改变困难生活状况的归侨、侨眷提供适当免息借款;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资助侨界特定困难对象。

“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基金来源:国内侨界人士和社会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捐赠;海外华侨、华人,台、港澳地区友好团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侨(台、港澳)资企业的捐赠。接受资助对象是:湖北省内困难归侨、侨眷。

 “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的使用将按照《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章程》的有关规定,设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保本用息量入为出”。因此,基金理事会在安排资金的使用上,将严格按照本基金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当年申请资助人数及金额,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全省各级侨联将按照“《湖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扶贫帮困基金》捐赠、受资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归侨侨眷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理事会核准后发放。

积善行德,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期望侨界爱心人士、爱心企业继续奉献爱心,慷慨解囊,积极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我们相信,湖北省侨联扶贫帮困基金在广大归侨侨眷、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一定能够在扶助弱势侨界群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积极的贡献。

梁亮胜侨界科技奖励基金

 《梁亮胜侨界科技奖励基金》是根据丝宝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梁亮胜先生希望尽快实现祖国四个现代化的爱国思想,个人捐资委托湖北省侨联建设的专项基金(今后将逐年追加基金)。旨在奖励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侨界知识分子,鼓励湖北省广大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为祖国的科学技术发展、为振兴中华,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更大的贡献。 

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湖北省侨界知识分子在科研上有发明创造,并做出突出贡献;技术进步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并经理事会审评认定的归侨、侨眷。 

侨联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按照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的总体思路,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带领他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同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村、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侨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保障工作经费。上级侨联应当加强对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荣誉委员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ACFROC”。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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