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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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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职    能
负责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
性    质
法定的行政机关
 

机构职责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6日更新)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推动与周边省区市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五)负责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管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对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

(九)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十)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区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职责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局机关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6日更新)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研究室

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有关部门规划中的环 境保护内容;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地 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科技标准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并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环境监测处

负责起草本市环境监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并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 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 状况公报,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起草本市污染源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 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制和考核奖励制度;负责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污染源状况综合分析;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组织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督指导区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源防治工作。

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行政审批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审批标 准、质量标准及规范;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转办、督促、送达以及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区县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 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参与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管理。

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 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 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新建 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

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文电、会务、信息等日常运转工作;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联防联控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组织拟订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污染防治处(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工 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 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审核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对处理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审核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对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辐射环境保护、 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辐射事 故的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工作;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

应急管理处

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以及跨区域污染纠纷的应急处置;承担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督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督查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 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负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落实 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工作。

国际合作处

承担本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承担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组织引进国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和资金;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和项目合作等工作。

宣传教育处

负责制定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和污染事故等情况的通报及追踪报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

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监察处

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行政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对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初步核实;参 与调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可以决定立案;协助局党组 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局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局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 处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受市环保局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 环境执法的稽查工作;负责与周边省市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开展建 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公开信息,2015年9月6日更新)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开展环境科学研究,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研发,承担本市大气、水、噪声等污染源的检测工作;面向社会提供环境工程设计与承包、环境咨询与培训、环境规划、环境评价、环境分析测试、土壤检测、土壤环境保护技术研发与服务等技术服务。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大气、水、噪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运 行和质量管理,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综合分析;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北京市空气质量播报》等有关电视片、新闻图片、公益广告的制作工作,组织编写环保宣传资料,参与本市环保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负责北京环保公众网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保工作。

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

承担辐射安全方面的监测、审评、科研等技术工作,为辐射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承担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检查等工作。

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

承担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核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及政策的研究咨询工作。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

受市环保局委托,承担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收集、运输、贮存及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废物库的安全保卫、环境及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北京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受市环保局委托,承担本市环境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的事务性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负责受理本市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分析处理投诉举报信息,转办、跟踪投诉举报案件并反馈处理结果,统计、分析和上报投诉举报数据;受市环保局委托,具体承担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咨询、政府信息公开、非紧急救助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

建立维护全市环保信息网络;为北京市环保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提供服务;负责环保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逐步向社会提供环保信息服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承担市环保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开展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承担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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