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空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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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2015年6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辩护人周海燕,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从长春、深圳等地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作弊使用的无线发射工作台、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橡皮式无线接收器,同时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消息,招揽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销售上述用于考试作弊的设备。
1、2015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后,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甲作弊设备一套。其后,徐某某以快递方式将设备邮寄给李某甲,李某甲给徐某某转款人民币6000元。二人商定待徐某某给李某甲调试设备后再付余款。因徐某某被抓,李某甲未付余款人民币7000元。
2、2015年5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西门附近,以每套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销售作弊设备三套(包括一个发射器,三个接收器)。杨某甲付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汇款至徐某某指定账户人民币6000元,剩余一套欠款未付。
3、2015年5月末,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朋友贾某某,以发射器一个人民币3800,接收器一个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销售作弊设备,李某乙订购接收器15个,发射器一个。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西门附近,交给李某乙发射器一个,接收器一个,李某乙交给徐某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其后,李某乙先后转给贾某某设备款9800元,徐某某邮寄给李某乙接收器5个,尚欠9个接收器未付。
4、2015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一胡同内,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销售作弊设备发射器一个,接收器六个。吴某某当场给徐某某现金5000元,余款人民币
8000元后转至徐某某账户。现人民币8000元已被扣押,涉案设备已被扣押。
5、2015年6月2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向韩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销售作弊设备一套,包括一个接收器,一个发射器。韩某某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
6、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附近,以每套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作弊设备两套(包括一个发射器,两个接收器)。杨某乙当场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某某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涉案的犯罪器材未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从长春、深圳等地购进考试作弊使用的无线发射工作台、橡皮式无线接收器。同时通过朋友介绍、打电话招揽及利用QQ发布出售考试作弊设备消息等方式,高价向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考生家长等人销售考试作弊设备:
1、2015年3月初,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李某甲为提高儿子高考英语成绩通过QQ联系徐某某要求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二人商定徐某某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甲发射器一台、接收器一个,徐某某发货后李某甲先付首期款人民币6000元,待徐某某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给李某甲调试设备成功后,李某甲再付余款人民币7000元。其后徐某某通过快递将以上考试作弊设备邮寄给李某甲,李某甲于2015年3月13日分两次向徐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6000元,后因徐某某被抓获,设备未调试成功,李某甲未付余款。
2、2015年5月末,徐某某化名乔某电话联系当年参加高考的双鸭山市饶河县考生杨某甲,杨某甲同意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二人商定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甲发射器一台、接收器三个。其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西门附近,徐某某将以上设备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当场付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
6000元,又于2015年6月5日将余款人民币6000元汇至徐某某借用徐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徐某某让徐某乙将此6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同学宋某某偿还债务。
3、2015年5月末,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李某乙通过贾某某联系徐某某要求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二人商定徐某某以发射器人民币
3800元一台,接收器人民币600元一个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乙发射器一台、接收器十五个。其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西门附近,徐某某将发射器一台、接收器一个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当场付给徐某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其后徐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李某乙接收器五个,尚欠李某乙九个接收器因徐某某被抓获未邮寄,李某乙分三次向贾某某龙江银行账户×××转款9800元尾款,因徐某某被抓获未交付给徐某某。
4、2015年5月中旬,徐某某电话联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吴某某,吴某某同意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二人商定徐某某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发射器一台、接收器六个。其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附近一胡同内,徐某某将以上设备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当场付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又于2015年6月4日将余款人民币8000元汇至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此笔8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在抓获徐某某时扣押。
5、2015年5月末,徐某某电话联系当年参加高考的双鸭山市考生韩某某,韩某某同意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二人商定徐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某发射器一台、接收器一个。6月初在双鸭山市八马路大禹盛宾馆,徐某某将以上设备交给韩某某,韩某某当场付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
6、2015年6月4日,当年参加高考的双鸭山市集贤县考生杨某乙、李某丙电话联系徐某某要求购买考试作弊设备,次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师范大学附近,徐某某将发射器一台、接收器二个交给杨某乙、李某丙,二人当场付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徐某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涉案的犯罪器材未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窃听专用器材、作案工具三星W899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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