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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目录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11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张展,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11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杨笛,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莉园(绰号“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1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11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绰号“明某”),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511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甲、胡莉园、陈某乙、孔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3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展,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笛、被告人胡莉园、陈某乙、孔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邵某(另案处理)之姐夫曾向被告人杨某的母亲借款人民币1万元,邵某之姐夫陆续共偿还杨某的母亲借款本息人民币1万余元,后杨某与邵某因该借款利息一事产生纠纷。20151027日,杨某与邵某相约在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大埠街“谈判”。当日晚20时许,杨某邀约被告人陈某甲、胡莉园、陈某乙、孔某及霍钱、邱庭(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钢管、钢叉,到新洲区双柳街大埠街汉昕小学旁的阳大公路上等候邵某等人;邵某亦邀约殷阮东、华练练、徐龙、黄小雷(均另案处理)等近十人,携带手枪、气枪、刀等凶器,驾驶两辆小车(其中一辆系邵某的鄂J×××××号东风日产奇骏牌越野车,另一辆系白色轿车)从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赶至新洲区双柳街大埠街。当邵某等人到达双柳街大埠街汉昕小学旁的阳大公路地段时,双方会面,邵某下车首先朝天开了一枪,随后邵某一方的人将杨某扯上鄂J×××××号越野车准备带走,陈某甲、胡莉园、陈某乙、孔某及霍钱、邱庭等人遂上前阻止,双方持刀、枪、钢管、钢叉打斗,致霍钱、陈某甲、黄小雷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邵某方的两台小车受损,后邵某等人丢下鄂J×××××号越野车逃走。杨某等人又将邵某的鄂J×××××号越野车的玻璃、倒车镜、转向灯等部件砸坏。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左手食指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认定,鄂J×××××号越野车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22554元。

2015113日,公安机关在胡莉园家中将其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月16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9号威尼斯水会将陈某乙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月18日,杨某、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均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杨某、邵某均自愿承担各自方因聚众斗殴所致的经济损失。邵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杨某、陈某甲、胡莉园、陈某乙、孔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梅某、孙某、宋某、龚某、霍某、邵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意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甲、胡莉园、陈某乙、孔某纠集多人持械成帮结伙与他人互相进行殴斗,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辆机动车辆受损,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某、陈某甲、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杨某、陈某甲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胡莉园、陈某乙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五名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对方的谅解,且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可酌情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8日起至20171117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8日起至2017917日止。)

三、被告人胡莉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3日起至201922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116日起至20181115日止。)

五、被告人孔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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