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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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山西阳泉:马俊生等4人出售伪造增值税发票获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波及全国30多个省市区,涉税金额达46亿元“黄金税案”的马俊生、王庆军、王宏伟、张旭升,以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8年、2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现年62岁、大学文化程度的马俊生,系山西省阳泉市人。2005年12月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案的王宏伟、王庆军、张旭升,分别于2011年9月23日、10月6日、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并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2012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
马俊生等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山西省破获的特大“黄金税案”之一,涉案4家企业以伪造发票共抵扣增值税款1800余万元。“黄金税案”涉案企业波及全国30多个省市区,涉税金额达46亿元人民币,其中山西省涉案企业达39家,阳泉市涉案企业有13家。因案件的增值税发票源自于黄金销售企业,故称为“黄金税案”。“黄金税案”系列案件由于其规模之大、数额之巨、影响之恶劣,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马俊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光玉(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版),然后通过被告人王庆军、王宏伟,先后向阳泉市平定县的山西晨睿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泉黄河容立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平定天虹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共计47份,票面额累计470万元;通过被告人张旭升向阳泉市煜龙煤业有限公司出售10份,票面额累计100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发票鉴定“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俊生、王庆军、王宏伟、张旭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马俊生、王庆军、王宏伟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俊生、王庆军、王宏伟、张旭升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马俊生与王庆军、王宏伟,以及与张旭升在犯罪时,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络,客观上相互分工,共同实施了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俊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庆军、王宏伟、张旭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俊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宏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俊生、王庆军、王宏伟、张旭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条款,对马俊生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王庆军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王宏伟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张旭升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马俊生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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