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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目录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时间要求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在哪儿交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费标准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不交会怎样

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历史沿革

历经90多年的发展,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专门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些规定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我们党特有的党费制度。

1.从建党至新中国成立 党费制度始于二大

2.新中国成立后 强调"按规定交纳"

3.改革开放新时期 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

专家解读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共产党员为什么要交纳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我们主要谈一谈关于党费的问题。

作为党的经费的重要来源,我们党一直重视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在历次党章中,都有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二大党章专门列了“经费”一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作了详细规定,并把“欠缴党费三个月”作为开除党员的一项条件。三大、四大党章除对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比例略有调整外,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自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明确写入党章,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六大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没有再做规定,将“不缴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而不再作为开除党员的条件。七大党章把“征收党费”明确为党的支部的一项工作,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并将党员脱党的规定由原来三个月改为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在严酷的革命斗争中,为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虽然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及对欠缴党费党员处理的规定时有变化,但党员要交纳党费这一基本条件,一直延续至今,始终没有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逐步制度化。2008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这不仅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更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提醒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而对于不履行交纳党费义务的党员,党章也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其所在党组织则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党务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二是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此外,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报评论

交党费  非小事

“交个党费还这么麻烦,直接从工资里扣不就完了,多省时省事呀!”朋友单位近日催缴党费,嫌计算复杂的他一时心生抱怨。朋友说这话虽有玩笑成分,却也折射出当下部分党员在交纳党费时存在的问题。有的党员没有交党费的意识,没人催就不主动交;有的觉得交党费是小事,忘了交也很正常;还有的嫌党费太高而故意拖着不交……

前一段时间,在山西省省监管企业党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中,22家国企共补交党费8000余万元;而天津则有66家国有企业、12万余名党员干部在交纳党费专项整改工作中共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其中少交党费的党员很多为国企中高层以上领导,有的欠交党费情况可以追溯到2008年。随后,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党员党章党规意识淡漠,不严格执行党内制度,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其实,不交、少交党费不仅仅发生在国企,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事业单位甚至党政机关中。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章明确指出,所有党员都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之所以强调按期交党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党费是党员党性的体现,它承载了党员对党的忠诚、党员的身份意识及其使命担当。能自觉按时上交党费,表明党员能时刻意识到“我是谁”。反之,如果一名党员长期不交党费,就会渐渐丢掉党员本色,至于有的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也就不足为怪了。

对党组织来说,党费是党的事业发展、党组织开展活动必不可少的经费来源之一。在建党初期和革命战争年代,党费是党发展壮大的经济保障。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曾把大部分薪金用于上交党费和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活动开销。而不少革命先烈在弥留之际也不忘把身上仅有的钱交作党费……可以说,党的发展壮大和革命的成功都离不开广大党员上交的党费支持。和平年代,党费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七一前,中组部就向680个国家贫困县划拨中管党费1.16亿元,助力百姓脱贫致富。此外,党费还用于抢险救灾、慰问贫病党员等方面。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党组织来说,交党费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上交党费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后人立下了光辉典范。周恩来从不让别人代交党费,他说,军政大事重要,交党费也很重要,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周恩来和邓颖超还交纳了三次“特殊党费”,最多一次交了7000元,总共交了14000元。邓颖超去世前嘱托身边人,要将她的所有积蓄11146.95元,其中包括购买的550元国库券,全部用来交党费。

从朱德的两万元存单“不留子女交党组织”;到开国少将李中权生前上交20万元党费,“我就像一棵小草,永远难报党的恩情”;再到不久前安徽祁门百岁老人胡秋彦交纳2万元特殊党费,“祖国为亲,‘养’了我99年。党也培养我60多年,我应交特殊党费”……他们虽身处不同年代,经历各异,却都把交党费看得很重,怀着一颗赤子之心,不忘党恩,永葆对党的炽诚。

一粒沙里见世界。党费虽少,却大有文章。交不交党费像一面镜子,映照着共产党员对党情怀的高低和坚守信仰的深浅。眼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如何争做合格党员?不妨从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做起。

党费使用

为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关怀,日前,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从代中央管理党费中划拨1.5亿元,专门用于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重点是农村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党员和老党员,灾区因灾致困、因灾致残的党员和抗灾救灾中因公牺牲党员的家属。

按照党费工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这部分党费。中央管理党费的使用,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开支都经过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审议或决定,重要使用项目上报中央审批。目前,中央管理党费主要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编印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有关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设备;表彰和慰问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补助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用于党的建设中需要使用中央管理党费的其他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走访慰问和关爱帮扶工作。2013年至今,中央管理党费共划拨3.94亿元,专门用于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其中,2013年划拨3785万元,2014年划拨5910万元,2015年划拨6670万元,2016年划拨8020万元,2017年划拨1.5亿元。同时,中央管理党费每年还划拨3000万元,用于补助发放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新中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为纪念建党95周年,中央管理党费还划拨1.73亿元,用于“七一”前夕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2016年,中央管理党费划拨1.16亿元,支持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680个国家贫困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

前不久,中央组织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要重点关注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困难行业和单位的老党员、老干部,重点关注生产工作一线、脱贫攻坚一线的党员、干部,确有困难的大学生村官、基层党务工作者也要纳入走访慰问范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从代本级党委(工委)管理党费中配套相应额度用于走访慰问,确保专款专用,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切实感受到党中央的关怀和党组织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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