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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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某省A集团公司是B证券公司的大股东。2001年3月9日,A集团董事会向B证券公司董事会发来“指示”,建议B证券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给A集团另一控股公司C房地产公司,C公司承诺将给予高额回报。B证券公司董事长谭某,召集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开会研究该项借款事宜,决定从客户资金中拨1000万到C房地产公司账户。
一年后,C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借B证劵公司的巨款无法偿还。谭某见东窗事发,到该省证监局自首,后该案转至侦查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最终,法院判决,B证券公司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成立,罚金10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谭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成立,因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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