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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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当前,山西省学联拥有团体会员184个。山西省学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共山西省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山西省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山西省学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和批准山西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选举山西省学联委员会,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决定应当由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由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山西省学联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山西省学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山西省学联主席团作为山西省学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山西省学联秘书处由山西省学联主席团聘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是山西省学联主席团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山西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山西省学联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山西省学联。从1991年起,山西省学联实行了执行主席驻会制度,使学联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近些年来,山西省学联及山西各大中学校学生会组织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年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在团结引导广大同学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跟党走,服务广大同学健康成长,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远大理想和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和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在重大节庆活动中抒发对祖国的热爱。广泛开展以大中学生“三下乡”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引导广大同学在深入社会、了解国情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大力开展“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系列科技竞赛活动,为广大同学提高创新能力、培养创业精神创造条件。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同学们在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中陶冶情操,提高身心素质。积极发展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面向新时期,山西省学联将主动适应时代的要求,以更加积极进取的姿态,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团结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山西,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组织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
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港、澳、台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发展同各省、市(区)学联组织和国际间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六)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的山西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山西,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
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发展同各省、市、区学联组织和国际间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六)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山西的会员团体的联合组织,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有着密切的系统协作关系,并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参加山西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学联利益,扩大学联影响;
(三)依照规定 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山西省委的领导和共青团山西省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是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山西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山西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山西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山西省学联委员会是山西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山西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山西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山西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省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市召集省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省学联主席团成员或受省学联主席团委托的委员团体代表主持。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省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省学联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山西省学联主席团是山西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或执行主席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督导评估会员团体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团体的奖罚事项。
省学联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暨驻会制度,驻会人数每学年1至2名,驻会时间为一学年。驻会人员经所在学校推荐,由省学联秘书处考察和选拔。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
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主席团的决议;
(二)受主席团的委托处理省学联的日常事务;
(三)检查监督省学联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山西省学联。
第四章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山西省就读得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网络文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上网导向,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中可成立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并可协助秘书长协助,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市学生联合会是山西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燕楠
山西大学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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