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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目录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典型案例

原河南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受贿、报复陷害案一审宣判。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杜保乾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以报复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杜保乾,45岁,河南鄢陵县人,捕前任卢氏县委书记,三门峡市、卢氏县人大代表。渑池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1997年至2001年,杜保乾利用其担任卢氏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现金和金首饰、字画、烟酒、衣服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7.365240万元。杜受贿后,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还查明,20014月,杜保乾得知卢氏县文峪乡香子坪村原支书张文秀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后,即利用职权借卢氏县公安局处理群众反映张有关问题之机,对张实施报复陷害,卢氏县公安局在杜的非法干预下,没有立案即对张文秀家进行搜查,以所谓“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对张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在张文秀外出告状、拘留未能执行时,杜保乾授意公安机关外出抓捕。卢氏县公安局遂于2001520日在北京将张文秀抓获,致使张文秀被关押于卢氏县看守所长达半年之久。20011128日,张文秀被无罪释放。

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保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已构成报复陷害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杜保乾在被捕和审判期间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杜保乾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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