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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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协会日常主要工作: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授权,负责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组织本行业参加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销展览;负责软件企业年审和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推荐工作。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积极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间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共61名组成,其中理事 26 名,常务理事20 名,副理事长13名,理事长1名,名誉理事长1名、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兼任。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办公地点设在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318室(省府对过),邮编130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in Province,缩写 JLS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吉林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竟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吉林省信息产业厅、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聘请软件行业专家学者为本协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协会工作、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对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开发予以技术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直机关3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 的制定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当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度、修改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七)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八)组织本行业参加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并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和组织技术交流。
(九)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软件企业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二)根据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三)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省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四)负责管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和年审的组织上报工作;负责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料汇总推荐工作。
(十五)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吉林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会籍管理制度,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省内软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行业行规等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协会专家顾问;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重要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办法按单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禁格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2008年5月22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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