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安徽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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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安徽省委于1984年11月29日在合肥成立。截至2012年底,我省民进会员总数为3484人,平均年龄50.9岁,其中女会员1518人,占43.6%;离退休会员912人,占26.2%;中上层人士3205人,占91.9%。会员主要分布在教育、文化、出版、科技、医卫等界别,其中教育界占63.0%,文化界占3.4%,出版界占1.6%,医卫界占9.6%,其他占22.4%。
本省现有地方组织16个、省直属工作委员会1个,其中市级委员会15个,市级总支1个。现有基层组织240个。
民进安徽省第七届委员会现有委员49人,现任主委是李和平,副主委6人:吴永发、马露、苏静、王容川、戴敏、杨建军,苏静兼秘书长。
本省民进会员中有民进中央委员5人,民进中央常委1人。
本省民进会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全国政协委员2人,常委2人;省人大代表10人,常委3人;省政协委员33人,常委8人;市、县人大代表共87人,市、县政协委员共437人。
第一届主委是滕茂桐;第二、三届主委是吴东之;第四、五、六届主委是朱维芳。
民进省委机关设立5个部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会服务部、参政议政部。民进省委主办的机关刊物是《安徽民进》。
民进省委下设7个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技医卫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文化出版传媒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资源与环境委员会。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干 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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