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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设计艺术家协会

安徽省设计艺术家协会为设计艺术家们提供一个交流和创造的平台,对提高安徽省设计水平、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将做出积极贡献。

目录

协会成立协会成立
2014年11月18日,经省文联、民政厅批准,安徽省设计艺术家协会在合肥稻香楼宾馆正式成立。原副省长、省政协常务副主席田唯谦,省政府参事室党组书记、文史馆主任周庆,省文联党组书记陈田,省文联书记处书记、副主席吴雪、王章好,安徽出版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周玉、省文联副巡视员江枫,省书协主席李士杰,省美协副主席兼秘书长杨国新等领导和嘉宾参加了成立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领导班子。著名艺术家宰贤文当选为主席,李士杰、杨国新、谢宗君、陈涛、陆屹、谢海洋、毛四方、刘刚、王守明等当选为副主席。许怀喜为驻会副秘书长,牛昕担任名誉主席。同时,选出丁南洋、王庆春、刘刚、郑云一、郭可松等为理事。

吴雪在讲话中表示,省设计艺术家协会是省文联历经多年酝酿成立,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座谈会讲话精神的务实之举,省文联将其与省作协、美协、书协等协会同等看待,设计艺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大有作为。他希望协会全体艺术家自觉为群众服务,开创我省文化事业新篇章。

新当选的省设计艺术家协会主席宰贤文在致辞中说道,协会成立后将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强调的:“文艺作品应当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挖掘民族文化中的设计符号、设计元素,观照中西文化,拾起中国设计元素之精髓,设计出更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艺术作品;同时,为我省设计艺术家们提供一个交流和创造的平台,对提高安徽省设计水平、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将做出积极贡献。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宰贤文(主席)

牛昕(名誉主席)

毛四方(副主席)

王守明(副主席)

谢亮(副主席)

谢宗君(副主席)

许怀喜(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安徽省设计艺术家协会,英文Anhui Design Artists Association,简称ADA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省内从事设计艺术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联合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联合全省设计工作者的整体力量,推进社会进步,民族振兴,展开跨界交流合作,培养、扶持设计新生力量,加强设计艺术理论研究和创作经验交流,维护设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徽创意设计产业繁荣发展,为文化强省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在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紫砂设计、陶瓷设计等方面组织创意设计项目攻关和论证;

(二) 举办各类设计艺术研讨会,向全社会转让创意设计成果;

(三) 积极开展各类设计艺术竞赛、设计艺术展览、设计艺术评选、设计艺术培训、专业咨询等工作。

(四)开展同省内外及国内外有关的组织、单位、团体、友好人士的广泛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设计与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 年。(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 以上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团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人选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与主席团协商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审批程序后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 年11 月18 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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