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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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是由浙江省在吉林经商的企业家自发组织的由会员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商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商会的成立凝聚了众多商会组织者和在吉广大浙商同仁的辛勤和汗水。
吉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分别来自吉林省的各个市地,原籍为浙江省各个市地的吉林浙商和企业家,充分体现了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吉林省浙江商会的成立,标志着吉林省内10余万的浙商从此在吉林有了自己的“家”,商会坚持为会员服务的方针,以组织、维权、培训、宣传与传递信息为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政府和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充分发挥了同乡会的“团队精神”,为吉林省各地区提供了一个集中招商引资的平台,起到了把吉林经济推向世界、把世界经济引入吉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商会是浙商企业对外联络的窗口,是我们话发展谋利益的论坛。大家经常联络,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交流经验,切磋探讨,发展大计,弘扬艰苦奋斗不畏艰难的创业精神,宏扬光大浙商团结、敬业、诚信、高效的良好形象,加强浙商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吉林的经济腾飞而贡献力量。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吉林,回报浙江,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在吉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吉林省、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浙江省在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浙吉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吉林省浙江商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 lin”,英文缩写ZCCJ。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在吉工商业人士自愿组成,并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吉林,回报浙江,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在吉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吉林省、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浙江省在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浙吉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国际大厦A座6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任务:
(1) 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
(2) 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4) 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5) 组织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绩;
(6) 开展企业培训。
(二)本会的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吉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吉林省的浙江籍人士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向秘书处提供入会申请人一寸彩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公司简介或宣传资料;
(三)经理事会审核后批准;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连续三年不参加年度登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和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
(一)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商会的活动: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3)获得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为本会或完成本会委托办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6)免费在商会网站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4) 发展会员;
(5) 每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理事
(一)权利
(1)参加理事会;
(2)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3)参与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4)免费在商会网站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 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
(一)权利
(1)参加常务理事会;
(2)免费浏览商会项目库信息;
(3)企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领导调研对象;
(4)参与商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免费下载商会项目库信息;
(3)企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4)有权利组织并参与商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5)有权参与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6)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7)享有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2) 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3) 维护商会与分支机构的团结;
第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
(一)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有权组织并参与商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
(3) 有权参与省委、省政府及吉林省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4) 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6) 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 定期提出商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执行会长
(一)权利
(1)受会长委托可以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会长不在吉林时,可以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对本会的财务、人事、经贸、及各项活动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5)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权利;
(6)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组织制订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 有义务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 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 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会长
(一)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6)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会长议事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7)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 组织制订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 有义务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 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5) 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推举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吉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四)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筹备下届会员大会;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稿)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在原《章程》(草案)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稿)在2008 年 5 月 17 日经本会预成立会议(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前《章程》(草案)即行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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