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山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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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山西商会,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正式成立,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由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组织,其成员由来自三晋大地人士自愿组成。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材、装饰装潢、汽车零部件、医药、酒店宾馆、加工业、商业、通讯电子、生物工程、商品零售业、新能源锂电池等行业。
商会现有会员单位40多家。商会地址设在长春市南阳路418号欧亚会馆9号楼。
我商会秉承服务、维权、搭桥的宗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吉晋两省的经济发展服务。 商会理念是为了挖掘晋商文化,弘扬晋商精神,重振晋商雄风、再铸晋商辉煌,为促进吉林、山西经济的发展与合作、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吉林省山西商会
本会英文名称“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条 性质:
由在吉的晋商企业家联合发起的,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利益为目的,并以拓展吉晋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东北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吉林、服务山西、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
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地址: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佳园路2088号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组织有关吉晋两地经经贸活动。
2、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
3、 组织各种招商活动。
4、 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5、 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6、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7、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8、 接受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维护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吉林省山西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吉林省山西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吉林省山西商会的意愿
3、山西籍企业的业务(行业、学科)在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2、会员有对本会所进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根据本章程的内容,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获得本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问题的权利;
4、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和有关会议;
5、 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权利;
6、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2、 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向两地政府的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 为本会会务工作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4、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 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证属实的:
3、 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 违反本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 会员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 以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
4、 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各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10、决定其他重要理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如理事人数较多时,再增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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