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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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无业。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义,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诬告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与张胜利因交通事故在鹿邑县贾滩乡卫生院发生打架,致其子董某丙轻伤。2014年9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董某丙经济损失26000元。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多次向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政法委、周口市纪委等部门邮寄材料,多次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发帖,多次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反映贾滩派出所所长石某在办理此案时受贿10000元,要求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后经检察机关、鹿邑县纪委调查,被告人董某甲的反映的上述情况并不属实。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甲辩解称,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自己没有罪。
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董某甲没有捏造犯罪事实,没有诬告陷害,系控告检举失实,被告人的告发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与张胜利因交通事故在鹿邑县贾滩乡卫生院发生打架,致其子董某丙轻伤。2014年9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董某丙经济损失26000元。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多次向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政法委、周口市纪委等部门邮寄材料,多次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发帖,多次到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反映贾滩派出所所长石某在办理此案时受贿10000元,要求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后经检察机关、鹿邑县纪委调查,被告人董某甲的反映的上述情况并不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我和张胜利因为交通事故引起打架,我儿子董某丙被打伤,但是伤情鉴定的委托派出所一直没有给我开。后来我通过我外甥陈某甲认识了冯某,冯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候着你这事的,你准备一万块钱给石某送去”,我就准备了一万块钱和我二女董某乙一起坐冯某的车到了鹿邑县XX花园小区(名字记不住了),下车时我把钱交给冯某,我们三个人就一起上了一栋楼的二楼,在二楼的一户我看见石某把门打开了一条缝,冯某把钱递给了石某,我和我二女儿就先下楼了。我让俺儿子董某丙把石某给我要一万块钱的事情发到网上了。2013年底冯某把我约到亳州,当时我外甥陈某甲也在场,冯某把一万块钱退给我,我说你们要钱的时候我给你们了,你退给我我也不要。
2.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董某甲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与张胜利发生交通事故,在贾滩卫生院打架,董某甲的儿子董某丙构成轻伤,我们贾滩派出所经过立案调查,已将张胜利抓获,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刑。董某甲诬告我收了他一万块钱,董某甲父子在互联网上数百次发帖诬告陷害我和贾滩派出所办案民警。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2010年搬过来的,我住一楼,二楼是姓陈的,他在县委开车,搬来住的时间比我晚,三楼住的是一位姓岳的男医生,是真源医院的麻醉医生,四楼住的叫洋洋,20岁左右,五楼住的是一个姓石的警察,是贾滩派出所的所长,我来之前他就在这住了。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和董某甲是通过董某甲的外甥陈某甲认识的,我和陈某甲是老表。董某甲给我拿过一万块钱想让我给他跑董某甲儿子给别人打架的事。2013年三、四月份时我我小拇指被砸住在真源医院住院,董某甲拎一件王老吉来医院看我,走的时候给我留下一万元钱,说是让我帮忙找贾滩派出所所长石某说儿子打架的事。晚上吃罢饭,董某甲又来到真源医院我的病房,董某甲问我找石某没有,我说没有,我就在病房给石某打了一个电话,石某在电话中说:“董某甲儿子打架的事,法医鉴定终结了,这个案子该咋办咋办,按法律程序走,你有啥事明天到所里说,说罢挂了电话。我出了院,找石某,我一提这事,石某态度很坚决,对我说该咋办咋办,按法律程序走。我没敢提钱的事,我就走了。后来我给董某甲打电话说这个事,当时董某甲还说,外甥,我对你还不放心吗,你再给我想想办法,这事就搁这了。后来董某甲又隔三岔五给我打电话,意思是钱我不要了,他盯着我了。我没办法就找到董某甲外甥陈某甲,陈某甲说这事你不用管了,这事交给我了。不久董某甲来了,我同着陈某甲的面把这一万块钱交给董某甲,董某甲不要,我就把钱交给陈某甲了。我和我舅在鹿邑县北关前进烩面馆见了个面,我们一人吃了一碗烩面,吃罢饭在我舅董某甲开的尼桑车上,董某甲给我说外甥听我的,我叫你咋办尼咋办,咱得拧石某,你就说咱把钱给石某了,他没给咱办事,他要不办,咱就告他。
5.证人董某乙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六、七月份,我和我父亲董某甲去鹿邑县真源医院找冯某,我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冯某和我父亲一起下楼,我们坐上冯某的车,我和父亲、冯某一起去鹿邑西三角叫什么花园小区石某家,在车上我父亲把钱给了冯某,随后冯某下车就去楼上了,我和我父亲在车里说话,说了一会,我也下车了,我父亲一直在冯某的车里等着。我去冯某的楼上随意看看,听到有人说话,当时不确定是谁。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冯某就下来了,冯某上车后给我爸说了几句话,我们就回去了。
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大概董某甲和别人发生打架以后没多长时间,董某甲来亳州找我,让我帮他找人活动董某甲和别人打架的事,董某甲到亳州后,我给董某甲说我有一个老表冯某和贾滩派出所所长石某比较熟悉,随后董某甲回到鹿邑就和冯某联系上了,董某甲回到鹿邑后给我打电话说,他托冯某给他活动他给别人打架的事,他给冯某拿了一万元钱,让冯某去给他办事。后来冯某没有给董某甲办成事,冯某对我说他把这一万块退给董某甲,董某甲不要,冯某又说把这一万块钱给我让我交给董某甲。后来在饭桌上冯某把这一万块钱给董某甲,董某甲不要,没办法冯某就把这一万块钱给了我,让我给董某甲,董某甲说:“这钱我不要,你再给我,我就报警”。董某甲没拿钱就走了。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俩咋谈的我不清楚。董某甲曾给我说过拿了我的钱就要给我办事,事没办成退我钱我不会要。
7.证人董某丙的证言,在贾滩派出所处理我们的案件时,俺爸去送过礼,通过冯某去给石某送了一万元,送礼的时候我没去,去送礼前的六、七天我和俺爸一起去到北关信用社(大闸路口)取了一万元,送礼那天俺爸跟俺小妹董某乙一起,让冯某陪同去送的。俺爸回家后给我说:“礼送到了,石某答应过几天就让我们到郑州做鉴定”。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当时在西安,石某打电话说,人在义乌抓住了,人也带回来了,你回来调解一下,我给石某说咋弄也要赔一、二十万,石某说,对方准备出十五、六万,我就给我妹夫董某甲联系说说情况,董某甲说,三十多个人打的,一个人赔两万,也要赔五、六十万,我一听一气也不问了,后来我就没有再给他们调解此事。
9.被告人董某甲向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纪委、周口市纪委、周口市政府、周口市公安局邮寄反映材料的相关书证。
10.被告人董某甲在鹿邑吧、周口吧、郑州吧、中国733博客、猫扑河南吧、新浪博客、百度贴吧等网页上反映材料。
11.鹿邑县公安局纪委调查材料。
12.鹿邑县检察院调查材料。
13.鹿邑县纪检委调查材料。
1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董某甲出生于1967年12月3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贾滩派出所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15.情况说明。
1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捏造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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