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安徽省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990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称安徽省总商会。

目录

安徽省工商联成立于1953年,1990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称安徽省总商会。截至2015年6月底,省工商联会员已逾16.9万。县以上行政区划工商联组织健全,基层工商联组织共1443个,行业商(协)会474个;省工商联直属会员300多家,省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51个。

主要任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参加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的历史时期,安徽省工商联将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凝聚力量。

主席致辞

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辛勤耕耘。会员是工商联工作的主体,是安徽非公经济的亲历者和实践者。安徽非公经济和工商联事业的蓬勃发展凝聚着一届又一届执常委的心血和汗水,离不开新一届执常委的智慧和创造。

历史,总是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取得进步。事业,总是在新老交替的延续中实现发展。建设什么样的工商联,商会组织如何更好发挥作用,非公经济怎样转型?历史的接力棒又传到了新一代工商联人的手中,需要我们跳出时空的局限,透过历史的窗口,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思考、去把握、去创新、去实践。

新的班子,新的阵容,新的力量,新的使命。时代的航船,将从这里开始又一次起锚。肩负神圣庄严的使命,承担全省13.7万会员的重托,胸怀全省广大非公经济人士的期望,新一届执委会唯有兢兢业业才能不辱使命,唯有传承历史才能开创未来,勇于探索,敢于创造,做到无愧于先人,无愧于组织,无愧于时代,在新的起点上把安徽非公经济和工商联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展望未来,我们的前途无限光明,我们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的同志需要振奋、需要团结、需要智慧、需要拼搏。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德,奋发图强,在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征程中再谱事业新篇章,再铸发展新辉煌!

商会领导

李卫华

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常委

徐发成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耿学梅

省工商联副主席

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施广勇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政协第十一届安徽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纪劲松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李俊波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

吴韦人

省工商联副主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张卫民

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余渐富

省工商联副主席、安徽南翔万商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十届全国工商联常委

后 力

省工商联副主席、力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江淮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十届全国工商联常委

组织机构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编制46人,设有办公室、政研室、会员处、经济处、对外联络处、法律处、宣教处、机关党委。  二级机构(2个):工商导报社、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2个):投融资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委员会(7个):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光彩事业促进会、民营企业家联谊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经济技术工作委员会。 

内设机构:省工商联(总商会)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2999939、0551-62999942)

工作职责:

负责起草年度计划总结;负责会长会议、党组会议和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负责文电收发、分办、催办、督办和文稿审核、文印、档案、机要、保密、印鉴管理;

负责机关人事、工劳、干训、考核、奖惩和机关老干部、机关党总支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卫、后勤服务和接待工作。

二、政研室(联系电话:0551-62999950)

工作职责:

负责非公经济界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

负责参政议政提案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本会会史会志的编纂工作;

责指导市县工商联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有关资料的积累和管理工作。

三、会员处(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936;E-mail:[email protected]

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基层组织、会员发展和统计工作;

负责行业商会(协会)、异地商会组建和管理工作;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负责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和评比表彰工作;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职称评定、会员出国(境)政审的有关服务工作;

负责全省工商联干部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培训工作。

四、经济处(联系电话:0551-62999947,62999948)

工作职责:

负责为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和法律、财务、审计、融资、仲裁、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负责指导会办事业经济实体工作负责工商专业培训负责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

 负责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商品展销、评优活动;帮助调解经济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技术鉴定和产地证明服务。

五、对外联络处(联系电话:0551-62999946 )

工作职责:

负责与台、港、澳和国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商贸合作与“三引进”活动;

加强与台、港、澳的联系和交往,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三资”企业调查研究,为“三资”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我省“三资”企业健康发展。

六、法律处(联系电话:0551-62999945)

工作职责:

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修改工作;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法制环境、民营企业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调解仲裁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制度建设、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立法调研等专题的研究和实践等。

七、宣教处(联系电话:0551-62999941)

八、机关党委(联系电话:0551-62999949)

商会章程

总  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下一篇 土羊高速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