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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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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案例

广东电白法院审结一宗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件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沙琅农信社曙光分社原出纳员刘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款3万元。

2013年10月19日,沙琅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曙光分社检查库存款时,发现有74500元假人民币,警方调查后发现,刘某发自去年6月份起购买了76000元假币,利用出纳员的身份,先后分多次将假币换取了745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并输得精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发行为已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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