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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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伪造货币罪刑事判决书(2015)永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自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仁国,云南景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伪造货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月22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同意延期审理。2015年4月22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移交本院并建议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2015年5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书及其辩护人刘仁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底开始,李自书谎称自己要成立“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以公司处于资金筹备阶段,投资后有很好回报诱骗他人出资,并自行印制仿美元、日元印刷品迷惑他人,先后骗取郑某甲、黄某某等10余人资金116800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自书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自书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自书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属实,其未实施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出示的被害人陈述内容不真实,未出庭证实,指控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不同的鉴定意见均带有趋向性,且程序不合法,建议宣告被告人李自书无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李自书私自在迅达印刷厂印制仿美元、日元印刷品冒充兑换卷和以其系中美联合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华夏梅联集团、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副总裁和该公司第十八分公司总经理身份的书籍、文件、证件、参会照片等资料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其要成立“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云南分公司,公司处于资金筹备阶段,每人投资15500元后,公司发放工资分红诱骗、迷惑被害人出资,驾驶云aw716e五菱微型车在云南昭通、元江、曲靖、红河等地先后骗取郑某甲5500元、黄某某、樊某甲、樊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各15500元,骗取文某某9800元,张某甲、肖某某各5000元,刘某某5500元、鸭某某4000元、谭某某、张某乙、陶某某各1000元,共骗取15名被害人现金130800元。其中郑某甲、黄某某、樊某甲等8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询冻结李自书个人银行存款11765.93元外,其余款项被李自书个人挥霍使用。
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明:
(一)物证及照片
1、云aw716e五菱微型车,证实被告人李自书用该车辆作为运载美元、日元印刷品等相关资料进行诈骗作案的工具。
2、嘉宾证、出席证、任职证件、照片六张,证明被告人李自书持两种嘉宾证、出席证和持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第十八分公司总经理证件和参会照片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
3、制造的仿美元、日元印刷品照片,证实李自书印的6688张美元、日元印刷品。
4、假币三张,证明李自书在迅达印刷厂印制仿美元剩下的3张仿美元印刷品。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日10时,永善县大兴镇大兴村居民樊某丙向大兴派出所报案称,李自书向群众宣传集资,怀疑其父樊某甲被骗10000多元钱。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李自书驾驶的云aw716e五菱微型车上发现李自书运载有若干张疑似假币等涉案物品,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协查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函,证实被告人李自书出生于1964年7月7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大兴镇街头将李自书抓获。
4、收条证实,2014年4月1日李自书收到刘某某现金5500元。
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搜查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5月2日,公安民警在李自书驾驶的云aw716e五菱微型车内搜查出疑似美元和日元货币共计6688张、文件、嘉宾证、出席证、邀请函、照片,对物品及车辆拍照和予以扣押。2014年6月14日,民警在李自书家中搜查出印有李自书为中美联合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副总裁和华夏梅联集团副总裁、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副总裁职务的“中华涛代金融(银行)实业投资集团沧桑业绩”、“wcsda世界城市科学发展联盟”字样等书籍资料和及参会照片,并予扣押。2014年6月18日,民警在迅达印刷厂搜查出李自书印制仿美元、日元印刷品的相关模板资料和剩下的3张美元印刷品并扣押。
6、世界联合国成立67周年系列活动暨世界人民共同应对人类危机高峰论坛邀请函、世界城市科学发展联盟21世纪人类新纪元为构建和谐世界【505】全球和谐发展论坛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清偿整顿确认股民的通告、关于对下属企业加强管理的决定(均为中金字(2013)第1221号)等资料和书藉,证明李自书以中美联合国际金融投资集团副总裁、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副总裁身份、华夏梅联副总裁身份和资料宣传迷惑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资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自书持有三张银行卡,共剩余11765.93元被冻结。
8、调取证据清单、农业银行综合查询应用系统资料、建设银行元江支行查询资料,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在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6月23日止交易情况,其中在2013年6月15日支取10000元。同年12月11日支取5500元;谭某某、陶某某、张某乙均于2013年1月21日在建行元江支行开立账户。
9、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回函,证实经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在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查询无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及代码。
10、客户存款回单,证明2013年12月26日,易某某存入李自书在曲靖农村信用社6223691289704649101账户13500元人民币。
11、收据,证实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收到了公安机关送验仿美元、日元印刷品6688张。
12、假币票样收执,证实云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收到永善县公安局收缴假外币票样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美元和1万元日元各一张,计10张。
13、迅达印刷厂开单记录本,证明2013年10月17日,迅达印刷厂应被告人李自书要求,用105g铜版纸印制四个品种的“幽灵票”各12000张。
14、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实罗平县迅达印刷厂业主钱某某系合法经营打字、复印、印刷服务。
(三)被害人陈述
1、黄某某陈述,2013年1-5月期间,大兴镇鲁机村郑某甲多次劝她参加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赚了钱分红。2013年6月份,郑某甲带她在昭通月牙路一家旅馆里见到李自书,李自书称投资入股参加中华涛代金融实业集团,可以分红。她同意便交了钱给李自书,樊某乙也交了5500元给李自书。2013年12月,郑某甲电话通知她去成都开会,在昭通迎风桥附近的一家旅馆里见到李自书,她又将10000元钱给李自书,樊某乙也交给李自书10000元钱,都没写收条,交钱时郑某甲、文某某、樊某乙在场。
2、文某某陈述,2013年2月,大兴镇大兴村月亮田社的李某甲带他和郑某甲到曲靖一宾馆与李自书见面,李自书说将在昆明筹建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云南分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每人投资15500元,公司成立运营获利后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等,李自书拿出四种可以兑换人民币使用的其他国家的钱币给他们看,证明其有经济实力筹办公司,他与郑某甲认为可以投资,他交了6000元钱给李自书作为入股资金,郑某甲交了4000元钱给李自书,没出具收据。2013年5、6月的一天,李自书打电话催交剩余的股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股,公司不退还所交资金。他当时无钱,要求李自书发个账号给他,他打电话联系女婿王某甲说后,他女婿王某甲存了3800元钱在李自书建行的账户上,他共交了9800元钱给李自书。
3、郑某甲陈述,他根据“99通令”寻找解放前外国潜留在中国的票据和抵押券上交中央兑换人民币。2012年3月,李某甲告诉他李自书找到了“99通令”上说的票据和抵押券。2013年2、3月,李某甲动员他交15500元钱给李自书参加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带他和文某某到曲靖一个旅馆与“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成员李自书见面,李自书提了一纸箱像钱的有外国人头像的黄金抵押票据给他们看,称上交中央兑换成钱后可在云南成立分公司,经营贷款和药材,愿意投资15500钱成为公司会员发工资,用笔记本电脑播放李自书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海南开会的视频和拿李自书开会的照片给他们看,他们相信了,他便交了4000元给李自书,文某某交了6000元,没打收条。他给樊某甲、樊某乙、黄某某、王某某介绍李自书要成立分公司,投资15500元钱入股后发工资,这几个人愿意投资加入公司。2013年5、6月,他带着樊某甲等人去昭通见李自书,李自书给樊某甲等人介绍成立公司情况,樊某甲、樊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相信后各自交了5500元钱给李自书,他补交了1500元给李自书,补足5500元。李自书要求年底在成都开年会时交齐剩余的10000元钱。2013年12月,李自书打电话说代朋利通知去成都开会,他与文某某去成都,李自书每人发一个嘉宾证和两本书,涛代公司老总代朋利讲话要求各分公司要按计划成立分公司。樊某甲在成都没钱交10000元,向他借钱交。李自书用他们交的钱买了一辆面包车。他没去过公司,对公司情况不了解。2014年4月,李自书驾车送他回大兴被抓。
4、王某某陈述,他经大兴镇的李某甲介绍李自书要成立一个公司收回外国欠我国的钱,需要资金,让他出资15500元给李自书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分红,李自书放开会的视频、拿票据给他看后便相信李自书,他分四次交给李自书15500元钱,交款时间、地点记不得了,都没打收条。他知道郑某甲、樊某乙、樊某甲、黄某某都交得有钱给李自书,郑某甲说帮樊某甲交过10000元钱。
5、樊某甲陈述,2013年6月,郑某甲多次介绍说李自书作为“中华涛代金融投资集团”云南负责人要在云南成立分公司,10多年来,终于找到了战争年代其他国家欠中国的钱流失在民间票据,可赔很多钱,加入“中华涛代金融投资集团”需交15500元钱成为一个股头,集团发展好了有利润可分红,他抱着尝试的心态同意了。当年,他在大兴信用社存了5500元钱的现金在李自书银行账户上。同年12月,集团通知去成都开会,云南昭通的有郑某甲、文某某、黄某某、樊某乙、王某某和他,红河州蒙自市有两人,在成都开会期间,他叫郑某甲为他交了10000元钱,郑某甲交钱后拿了一张收条给他看,写着李自书收到樊某甲股金10000元,收条由郑某甲保存。2014年5月2日,李自书从昭通驾车送郑某甲回大兴被抓。
6、张某甲陈述,2012年2、3月,一个贵州的周某某带他去曲靖南城门一旅馆认识李自书。李自书从一个黑色的纸盒里拿出有外国人头像和票面金额的票据称是二战时期的兑换券,通过兑换成钱才能用。两个月后,李自书打电话问他愿不愿意交15500元钱成为会员,在那些老票子兑换结算后分钱,他相信后,在旅馆里交了5000元钱给李自书,没出具收据。2012年12月,李自书打电话通知他去北京召开论坛会,那些票据兑换后要在北京成立公司,在昆明成立分公司,要交齐15500元钱作为去美国谈判开会支出。2013年1月,李自书电话通知他在曲靖火车站乘车去北京开会,他在火车站见到李自书、贵州的周某某和黄维贤,他们去北京香山杏林山庄开会,李自书介绍认识了代朋利,说那些票据由代朋利带去美国结算兑换。
7、张某乙陈述,2013年1月21日,元江的鸭某某打电话给他姐夫谭永付和陶某某去元江县城商量事情。他们到元江鸭某某介绍认识曲靖罗平的李自书,李自书带他们到一个旅社说要成立公司,用手提电脑播放李自书等人在北京开会的视频和拿照片、书籍等资料给他们看,叫他们每人交15000元钱成为会员可分红。他和谭某某、陶某某每人交了1000元钱给李自书就回家了。
8、谭某某陈述,2013年1月21日,他认识的元江县青龙镇的鸭某某打电话说在北京开了会,要成立公司,叫他去元江县城看下,他与张某乙、陶某某开车到元江县,鸭某某向他们介绍总公司的副总李自书和贵州盘县的周乔宝,代朋利是公司老总。他们到一家旅馆后,李自书说有一箱外国买的中国国债要交给中央,中央同意李自书成立“中华涛代金融投资集团”,将在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成立分公司,入股15500元钱成为公司员工上班。还拿一个黑色u盘插入电脑播放李自书、鸭某某等人在北京香山杏林山庄开会视频给他们看,介绍视频里讲话的代朋利、董彦章等总公司头目,因相信鸭某某在北京开了会,他和张某乙、陶某某就各交了1000元钱给李自书入股就开车回峨山了。
9、刘某某陈述,他认识郑某甲十余年。2014年农历2月,郑某甲、李自书和另一个男的驾车到他家说要成立涛代金融投资实业公司云南昆明分公司,公司组建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公司,入股15500元成为公司员工,可以分红,股金可分两次交纳,先交5500元,剩余10000元可后期交纳,郑某甲也说公司可以,自己都交了钱。同年4月1日,他电话联系李自书后,在昭通珠泉路西苑宾馆李自书住的房间里交了5500元现金给李自书,他要求李自书写收条,李自书写了一张收条给他。
10、肖某某陈述,2014年1、2月的一天上午,在昭通租房居住的陈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合法的“中华涛代金融股份公司”投资15500元可分红,还差两个人,公司工作人员李自书来了。他同意参加,次日上午,陈某某带他去昭阳区珠泉路一家私人房里,他俩各交了5500元钱给李自书就走了。
11、鸭某某陈述,2012年农历冬月,他贵州的朋友周某某打电话说有好事情,要成立一个公司,入股15500元钱成为公司员工,以后发工资,叫他去瞧。他带了5000元钱去曲靖找到周某某,周某某向他介绍了李总,到曲靖一家宾馆,李总介绍是曲靖罗平县的李自书。他在宾馆里交了5000元钱给周某某,没打收条。周某某叫他第二天坐火车去北京开经济论坛会,他和周某某、李自书、张某甲、黄维贤到北京香山杏林山庄开会,开会时他看见主席台的牌子写着代朋利和一个姓董,开会时还有记者,看到开会的样子比较真,他想应该真实。开会后,李自书叫他发展人加入公司,他想到是好事,给谭某某、陶某某说他在北京开会,看到中华涛代金融投资集团股份公司还可以,交15500元入股,他已交了钱,李自书已来元江,如愿意参加,来看了觉得好就参加。这样谭某某和张某乙、陶某某到元江县城的一个宾馆里见到李自书和周某某,李自书拿u盘把他们开会的视频播放给谭某某等人看并说交15500元成为公司股东,每月发工资,在兑换券兑换成钱就是公司资产,叫陶永富等人去办理一张建行的卡,以后工资打在卡上。在播放完视频后,张某乙、陶某某、谭某某每人交了1000元钱给李自书就走了。他把李自书要成立公司、投资入股的事情告诉过红河州的李某某。2013年5、6月份,李某某在元江县一旅馆与李自书见面后在银行取了10000元钱交给李自书,李自书没打收条。
12、陶某某陈述,他与张某乙、谭某某通过元江县的鸭某某认识的李自书和周某某,李自书说要成立公司,叫他们每人交15500元钱入股,除参与分红外,还可在公司上班领取工资,李自书用笔记本电脑播放在北京开会的视频和拿股票、照片、书籍资料给他们看,他相信了,他们每人交了1000元钱给李自书就走了。
13、李某某陈述,2013年4、5月,他朋友鸭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元江有个好项目做。他相信鸭某某便去元江县城的一家旅馆经鸭某某介绍认识曲靖罗平的李自书。李自书叫他投资15500元入股成立公司,以后分红发工资,用笔记本电脑播放一些人开会的视频和拿一些像外国钞票的“老票”给他看。他相信朋友鸭某某,又想到公司成立后可以分红、发工资,他去元江县农业银行取10000元钱在旅馆里当着鸭某某交给了李自书,没打收据,李自书叫他去建设银行办一张银行卡,以后发工资、分红都打在那卡里,他存100元办了卡就走了。同年12月份,李自书去红河县城打电话催他交剩下的5500元钱,他在红河县城把剩下的5500元钱又交给了李自书。之后,李自书电话通知他去成都开会,他在昆明火车站遇到李自书和一个禄春县女人,昭通的有几个人,到成都一家酒店里开会,参加开会的有一、两百来人,要求他们好好干,公司成立了要分红、发工资等。
14、易某某陈述,2013年上半年,他岳父郑某甲介绍曲靖罗平县的李自书在大兴罗家旅社持有古票,他去见到李自书,李自书拿了些古票给他看,称那古票是中央领导都承认,只要每人投资15500元入股参加,就可以分红,不参加了,可以退还入股的钱。当时他岳父为他垫交给李自书2000元钱。郑某甲在成都开会回来给他说再不交就涨价了。2013年12月26日,他在大兴信用社存了13500元钱在李自书账户上,郑某甲垫交的钱已还了。他妻子郑某乙不知道,共被李自书骗取了15500元。
15、樊某乙陈述,2013年4、5月份,郑某甲给他介绍昭通要成立一家银行性质的公司,叫他投资15500元入股。同年5月,郑某甲带他去昭通月牙路一家旅馆见到李自书,李自书说要在昭通成立一家贷款公司,云南有30个入股名额,叫他入股15500元到公司分点红,可分两次交,工资加奖金月收入2700-2800元,他和黄某某在旅馆里各交了5500元钱给李自书。2013年12月,郑某甲电话通知他去成都开会,顺便交钱。郑某甲、黄某某、文某某和他到昭通月牙路一家旅馆,他和黄某某每人又交了10000元钱给李自书。次日他们乘火车去成都一家酒店开了一天会就回家了。
(四)证人证言
1、樊某丙证实,2014年5月2日上午,一个外地人李自书开一辆银白色的云a牌照五菱微型车拿了一份宣传资料给他们看,他看了资料是集资骗钱的虚假资料,怀疑李自书骗了两个老者的钱,他父亲樊某甲可能被骗了钱,故报警。
2、严某证实,2013年9月,她哥严进打电话说李自书处有个项目看可否参加。同年12月,她在昆明火车站见着李自书、昭通的王老师、黄大妈、一个年纪最大姓郑的,红河的李某某。李自书叫她拿500多元钱给王老师帮她买火车票去成都开会。她们到成都后,李自书领着她们打车到锦江酒店召开“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的年会,100多人参会,代朋利作的讲话,开了一天就回了。
3、郑某乙陈述,她父亲郑某甲和李自书在2013年去过她兄弟郑昌林家,喊郑昌林交15000元入股,郑昌林没交。
4、陈某某陈述,他与李自书、肖某某、刘某某都认识。2013年农历6月,他看见肖某某在昭通交了5000元钱给李自书。但交钱的具体时间、地点记不得了。
5、周某某陈述,2012年他在曲靖做工程认识曲靖罗平县的李自书和玉溪的鸭某某,鸭某某在曲靖市鸿福商务宾馆里面当着他交了5000元钱给李自书。他在鸭某某交钱给李自书的前两天在这个宾馆里面交了5000元钱给李自书,都没写收条。
6、范某某证实,她是曲靖市麒麟区南关九村天福商务宾馆二分店服务员,她在电脑登记查实,李自书从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入住天福商务宾馆14次。
7、钱某某证实,两年前,罗平县自称是帮人看坟地的“地理先生”,年龄5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拿了几张有外国人头像、数字和英文字母的疑似货币的电子模板到她经营的“迅达印刷厂”印制,说市场上卖的冥币不好看,自己拼了些钱的模板印制来卖给需要的人。她厂里的员工按那个男子的尺寸、排版等要求在电脑上制好模板,给那男子印制了几百张。2013年10月份,那名男子又到她经营的印刷厂要求印制成彩色票面,她们厂按那男子的要求印制了几个模板的12000张疑似货币给那男子拿走,电脑制作模板保留在电脑里,在印制过程中落下三张在她厂里。
8、甘某某证实,她自2011年11月到“迅达印刷厂”上班,她们厂三台业务电脑,中间一台电脑中我的电脑e盘里命名为“钱”的文件夹是一个50多岁的老者拿的用像钱粘贴的黑白色样本来要求印制。2013年10月17日,那老者又来要求加上花边和颜色,编辑成彩色的像钱的模板印制了几种不同面值的12000张拿走。
(五)被告人李自书供述与辩解,2012年上半年,他在四川广安认识正在组建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代朋利,他说利用公司牌子整点钱,拿点资料给他在云南宣传,代朋利拿了一些书籍、资料给他。2012年下半年,他在昆明认识李某甲后说他在昆明筹建“中华涛代金融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愿意交15500元钱投资成立公司,赚钱后还本付息分红。2012年临近春节的一天,李某甲带着文某某、郑某甲在曲靖麒麟区南城门见面,他给文某某、郑某甲介绍成立涛代公司需要筹集资金,用代朋利给的一些红头文件、开会照片和一箱假币以及伪造的委托书给郑某甲等人看,相信他在云南昆明成立“涛代”分公司,出资可以赚钱,使这些人主动拿钱给他。文某某、郑某甲等人看后,相信他成立公司可以赚钱,表示愿意加入公司。代朋利是涛代公司的法人代表,告诉他在成都开年会,他告诉交钱的人涛代总公司将于2013年12月21日在成都“锦江酒店”开年会。他和郑某甲等人商量各自去成都开会。樊某乙、郑某甲、樊某甲、文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各自乘火车去成都,他们在“锦江酒店”见面,有七、八十人参会,开会时三、四个人讲话。他用骗得的钱买了一辆云aw716e五菱微型车,买车和落户共用了40000元左右,平时往返昭通、曲靖加油、生活等花费,剩余10000多元在他银行卡上,他根本不可能成立公司。
他在昆明南屏街买了一些假币的票样带回曲靖罗平县,在罗平县医院旁边的一家印刷厂请电脑操作员将他所买的票样进行组合帮他把各票样的图案、货币面值进行版面组合,制作成假币的票样,他给印刷厂说他是“风水先生”,印制“鬼票”来烧给死去的人。制作的假币票样保存在电脑里,印制出50万元、10万元、5万元、5千元、1千元、5百元、50元、10元、1元的10多种假币,多少张记不得了。印制好后,在元江、昭通、大兴等地找诈骗对象,他称中国在外国存有股票和资金,是二战时期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联合12个国家凑钱借给参与打仗的国家,统一印制一种有价票证,现在解冻,找到这些票证交给中央人民政府拿到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返还给公司,公司有了收益,员工就会得到分红,如想参加公司,每人交15500元钱成为公司员工分配公司收益,把这些“票证”拿给被骗的人看,让被骗的人相信他确实有经济实力办理公司,然后拿钱给他。
他以成立公司为名骗取郑某甲、王某某、樊某甲、樊某乙、黄某某、郑某甲之女郑某乙、红河州的李某某、严某各15500元,骗取文某某9800元,骗取曲靖的张某甲、玉溪元江的鸭某某各4000元,骗取贵州盘县的黄维贤5000元,四川金阳的刘某某5500元和与刘某某一起的两人各5500元,玉溪峨山的谭某某、张某乙和玉溪元江县的陶某某各1000元,收钱的过程已记不清楚了。他收的钱用于平时住宾馆、加油、吃饭、买彩票等用了50000多元,剩下的存在他的银行卡上。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樊某乙、黄某某、文某某、刘某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分别辨认出编号为7号照片是骗取他们钱财的李自书。被告人李自书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1号照片是代朋利,其携带“中华涛代公司”的文件资料从代朋利处获得。钱某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5号照片是到她所经营的迅达印刷厂印制假币的李自书。被告人李自书对侦查人员提供的其印制假币的印刷厂照片予以确认,甘某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5号照片人员是到迅达印刷厂制作假币的李自书,该厂电脑里保存着李自书制作假币的电子模板。
(六)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检验照片、光盘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永善县公安局聘请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对李自书持有的疑似货币进行鉴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对李自书持有6688张疑似货币重新鉴定送检的疑似货币不具备美元和日元的重要特征,全系仿美元和日元印刷品。永善县公安局聘请昭通市公安局对永善县公安局在迅达印刷厂扣押的电脑aoc黑色机箱内西部数据1t硬盘(s/n码为wmc3f0812313编号为j1)中检出与货币有关的cdr文件22个;jpeg文件1个;jpeg文件缩略图9个,共计435.7mb,并附检验照片及光盘资料。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自书称15名被害人陈述被他骗钱不属实,其未收过任何人的钱,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证实其收取他人钱财不属实,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收取他人钱财不属实,对其余证人证言、仿货币印刷品物证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对仿美元、日元印刷品的鉴定意见和对电脑检验鉴定均无意见;辩护人质证认为被害人陈述不清,且未出庭证实,出示的相关书籍文件资料与本案无关,不能采信。
本院认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郑某甲、樊某甲等15名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自书诈骗他们的钱财,其他被害人同时被骗交钱均能相互印证,与被告人李自书供述骗取被害人钱财也能相印证,且有部分被害人持有收条、存款回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被告人李自书辩称未诈骗他人钱财和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质证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自书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李自书印制仿美元、日元印刷品物证、书证、证人钱某某、甘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成立公司,需投资入股的事实,并用“中华涛代公司”等相关书籍、资料、开会照片、印制的仿美元、日元印刷品迷惑被害人,骗取黄某某、樊某乙、王某某、易某某、樊某甲、刘某某等15人现金13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骗取他人资金116800元不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自书辩称其未诈骗过任何人的钱财,不构成犯罪和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的证据不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自书诈骗多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自书驾驶车辆多地骗取他人钱财,该车辆属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自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39日,折抵刑期39日,监视居住6日,折抵刑期3日,合计折抵刑期42日)。
二、作案工具:云aw716e五菱微型车一辆,书籍中华涛代金融(银行)实业投资集团沧桑业绩1本及相关文件2份、wcsda世界城市科学发展联盟3本及相关论坛文件6份、邀请函1本、会议等照片6张、嘉宾证2个、出席证1个、任职证件1本、仿美元、日元印刷品6691张(已由银行部门收缴6688张),均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自书退赔被害人郑某甲5500元、黄某某、樊某甲、樊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各15500元、文某某9800元、张某甲4000元、鸭某某5000元、刘某某5500元、谭某某、张某乙、陶某某各1000元、肖某某5000元,合计130800元(含追缴被告人李自书诈骗所得余款11765.93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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