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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慈善总会

2007年12月27日,抚顺市慈善总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抚顺市慈善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慈善总会会长为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李荣春,副会长9人(其中兼职7人),秘书长1人,现有常务理事27人,理事80人。总会下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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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抚顺市慈善总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抚顺市慈善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慈善总会会长为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李荣春,副会长9人(其中兼职7人),秘书长1人,现有常务理事27人,理事80人。总会下设办公室。

总会成立两年来,始终坚持“发动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实施“宣传立体化、募捐社会化、项目专业化、财务透明化”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完备的组织机构。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总会共募集善款4000余万元,累计拨付救(援)助善款1900余万元,先后开展了“蓓蕾生命”医疗救助、新钢铁农村“脱贫致富”工程、爱心助学、低保家庭精神病患者康复、爱心慈善超市等十几个慈善项目,还多次协助政府组织全市大规模扶贫帮困活动,并且以政府规章方式确立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6月6日为“抚顺市慈善日”。

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势推动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慈善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两年来,抚顺市慈善事业获得了跨越式发展,慈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慈善事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日显重要。2010年,市慈善总会将围绕市政府的民生工程办好十件实事,继续实施“蓓蕾生命”医疗救助、三县农村“脱贫致富”工程,积极开展低保家庭精神疾病患者救治、资助城乡低保家庭住宿初中生、“视敏儿童弱视”救助等项目,为构建和谐抚顺做出努力。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抚顺市慈善总会(本会英文名:Fushu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FSCF)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各种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地址: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十二道街5号。邮编:113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二)资产管理。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各界捐赠或资助的其它各类款物。

(三)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国际的慈善救援活动。 

(五)组织宣传。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意识,研究慈善理论,编撰慈善刊物。

(六)为海内外有识之士,投资本市慈善产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兴办为本市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体和各种服务机构。

(七)其它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慈善企业家、慈善名人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 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授予特邀理事、名誉理事、慈善企业家、慈善名人、优秀义工、模范义工等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审议;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聘为荣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 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年 12月15 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 1月1日经抚顺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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