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

辩护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永检刑诉字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7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12日决定恢复审理。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雅娟、代理检察员辛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肖林峰,被害人任某甲之父任某乙、任某某之母任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自2004年起创办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蕾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141月被告人郑某甲与徐街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将村委会西院的3间房租下,于当年3月作为教室投入使用,在发现该3间房有漏雨、房梁松动、后房山下沉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只是找到村里干零活的散工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用一根铁管顶在铁质房梁下用以加固。20141213日下午4时许该房屋发生坍塌,造成在该屋内的学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春蕾幼儿园园长,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任某甲亲属任某乙认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害人任某某亲属任某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意外,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对被告人郑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肖林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甲发现春蕾幼儿园校舍存在一定隐患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校舍意外坍塌与被告人郑某甲之间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幼儿园校长,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下一篇 炸茄盒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