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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学会

江苏省公路学会成立于1979年5月,是全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学科领域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目录

学会挂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接受中国公路学会和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学会目前拥有个人会员3135名,团体会员104个,设有“道路工程、桥隧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交通工程学、高速公路营运、公路养护管理及筑养路机械、交通信息化”7个专业委员会。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为学会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科技咨询服务部等办事机构。

学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公路交通现代化作出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咨询工作宗旨及组织机构

第一条为适应交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会咨询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公路学会科技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咨询部)是社会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咨询部的主要工作是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潜力,为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在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中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宗旨,重质量、讲信誉,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条咨询部是江苏省公路学会的一个工作部门,是江苏省公路学会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咨询部主任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能胜任咨询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咨询工作并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咨询部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一些技术上、业务上能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咨询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咨询部要充分发挥本学会的专业特点和人才优势,组织和发动广大会员及公路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咨询业务。

第五条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性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第六条承担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评价、评优和推广。

第七条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技术难题、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造价进行咨询;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公路法规、路政、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接受委托,进行优质工程奖、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以及技术等级、资质、技术职称等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合同、技术管理

第九条委托单位与咨询部发生业务关系的程序

1、初步洽谈。由咨询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与委托单位洽谈委托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要求、各方承担的责任、完成时间、验收方法与标准以及服务经费;

2、接受咨询。由咨询部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落实服务力量并与委托单位商定草拟合同文本,按本办法规定报办及签署合同;

3、组织实施。可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进行:①较大规模的科技咨询项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或几个单位力量来完成的,由咨询部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由这些单位和咨询部共同来完成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咨询任务。②一般中小型技术咨询项目,咨询部委派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业务上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咨询项目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若干有相应技术水平、能胜任该项目工作的技术人员(名单需报咨询部备案)来完成。咨询部可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要求、工作范围、完成时间、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条件、项目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技术、经济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③某些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有资质持证单位服务的,咨询部可与持证单位联合服务;

4、总结经验。技术咨询项目工作结束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咨询项目完工验收单”,甲、乙双方都盖章后,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条技术咨询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核算,咨询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各方面提供的资料)由咨询部统一保管,需用者可向咨询部借用。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资料,由咨询部登记后统一发出。未经咨询部同意,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委托单位发生业务与财务关系,否则一概无效。咨询项目结束后,所有来往电信文件、财务清单及有关合同全部交咨询部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图纸、计算资料、论证书)等的设计、复核、审核(审稿)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项,均需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服务人员签名,以示对所做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咨询部要经常检查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度、各方面协议或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为了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服务效率,接受咨询服务项目,均应按省科协有关文件和统一的财务核算规定,进行核算提成、分配和上交。对外签订合同,一律使用省科协或咨询部规定的合同书格式,委托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实施单位一份。纯收入10000元以下的合同形式可以简化,使用技术服务项目协议表,双方签章有效,各执一份,存查一份。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咨询部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暂无具体规定的,可与委托单位商定解决。

第十五条根据省科协科技咨询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由咨询部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款一律汇入咨询部账号,由学会建立咨询服务项目专项账务,并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项目的税收,按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统一管理办法或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咨询项目的直接费用(含管理费)开支,按省科协和省财政厅科技咨询有关文件的规定范围进行支出,其中用于业务联系的费用控制在5%以内开支,并要做好凭证。咨询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后,即为该项目的纯收入。

遵照省科协和省财政的有关规定,发给直接从事该项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奖励的比例控制在纯收入部分的30%之内,具体提取比例应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收费额度的多少确定。

提取纯收入的10%作咨询表彰奖励之用。

纯收入经上述提成分配后,所剩净收入纳入咨询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咨询部日常工作费、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补充学会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咨询津贴发放审批手续

咨询项目的专家咨询津贴发放,在项目结束并进行财务核算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咨询津贴审批表,并附发放人员名单,报咨询部主任审核后由法人代表签字发放,并按级向上报备。领取咨询津贴或报酬,应由本人签字后交会计入账报销。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动用留存的咨询净收入经费时,需咨询部主任审核后由法人代表签字,财务方可支付。

第二十条咨询部日常办公费,挂靠单位管理费以及集体福利等,各项费用所占比例,可参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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