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
目录
理事长:谢明(女)
副理事长:傅瑞华(女)陈国强 顾振华 缪汉根 吴惠明 葛明桥 陈丽芬(女) 邓建军 潘雪平 马晓辉 储呈平 朱如华 朱鹏 张国良
秘书长:傅瑞华(女)
副秘书长:卞小萍(女)
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为纺织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纺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服务,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我省纺织新型工业化。
开展国内外纺织科学技术交流,促进纺织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纺织科技刊物;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参与省纺织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纺织工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技术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订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开展对会员及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举办科技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认定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苏省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JiangSu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JSTE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成员以江苏纺织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以江苏纺织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依法登记取得全省性社会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江苏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团体办事机构挂靠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纺织科技学术交流,促进纺织学科发展,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图书、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促进国内及国际民间科技合作和交流。
(三) 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纺织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件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 举办符合学会性质和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六)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团体章程,并自愿加入本团体;
(二)在我省纺织行业、学科领域内作出一定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和职称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 自学成才具有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3、关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和企业家;
(三)纺织企事业单位或其它与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可申请参加,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四)地市依法成立的纺织工程学会自愿可作为我会当然团体会员。
(五)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处根据本团体章程核查入会条件,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符合会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 参加学会科学技术交流、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及获得本团体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通知应该参加的活动的,经本团体通知提示,如仍不改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学会理事会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举行学术活动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生产。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省纺织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不得兼任省科协所属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团体处理有关重大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的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