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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

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始创于2002年4月的中北科技园,伴随着中北大学的腾飞,依托学校强大的科研实力与资源优势,面向社会,兼容并蓄,博采众长,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9年2月,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正式批准中北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山西省首家国家大学科技园,填补了我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空白。

目录

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已初具规模,建筑总面积2.6万平方米,孵化面积1.6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及机构62家,孵化企业57家,园区从业人员1253人,科技园累计转化科研成果300多项,授权专利20多项,培训学生及社会人员3000多人。

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

科技园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科教兴晋、人才强省的战略方针,精耕细作,与时俱增,正日益成为山西省

中北大学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

8、自2001年1月1日起,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9、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10、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至 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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