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河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河南侨联)是在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下,由全省归侨、侨眷组成的省一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目录

河南省侨联是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章程,参政议政、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侨益、做好侨界群众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在国际上长期保持一支对我友好力量而奋斗。

工作职责

一、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参与河南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协商、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三、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条例和侨务政策。监督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侨务政策。

四、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积极促进海外侨胞同我省开展经济、科技、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并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办好侨联企事业,增强侨联自身实力。努力为侨属企业服务,鼓励归侨、侨眷通过发展经济,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活动,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支持和指导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文教、科技、卫生等事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贡献。对做出贡献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表彰。

六、密切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华侨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国的繁荣和发展,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做好来我省探亲旅游、寻根问祖、进修讲学和进行经贸合作的海外侨胞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和海内外文化交流,弘扬中华文化,让世界了解河南。组织和推动华侨历史、现状和姓氏渊源的研究,开展有关学术和侨史资料的交流活动。

八、加强侨联自身建设,提高侨联工作人员素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选拔、培养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

九、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侨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侨联章程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带领他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同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村、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侨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保障工作经费。上级侨联应当加强对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海外委员、荣誉委员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六、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退休或离任后,其委员、常委职务按程序及时卸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 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七条 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联系和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缩写为“ACFROC”。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作弊    下一篇 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