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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学会

河南省法学会成立于1982年3月10日, 是中共河南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由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2015年3月,省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选举产生第七届理事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满仓当选会长。河南省法学会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目录

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分会机构

河南省法学会所属学科研究会有21个(依成立时间: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理法史学、律师学、行政法学、法学教育、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犯罪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农业与农村法治建设、公证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检察学、监狱法学、警察法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个人会员14500人,荟萃了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精英。主办有公开出版法学理论刊物《公民与法》(法学版)和河南法学网。

河南省18个省辖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全部成立了法学会,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等9个省直管县(市)成立了法学会。省法学会还联系河南省铁路法学会。

领导机构

河南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河南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和领导机构

会长:刘满仓

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

党组成员、驻会副会长:贾世民

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建中

驻会副会长:谢德安

副会长:陈铁平陈红瑜杨国功田立文

                贺恒扬吕宏跃李朝选周济生

                尹书博苗连营吴泽勇华小鹏

                熊文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法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河南省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河南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省级地方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对我国和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接受委托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论证工作。

(四)开展同兄弟省区市法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同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五)进行法制宣传,促进依法治省。

(六)编辑法学资料,传递法学研究信息。

(七)培养法学人才,推广法学研究成果,推动学术创新。

(八)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

(九)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指导和推动本会各学科研究会和本省各市、县(区)法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热爱法学研究的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省法学教育、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其他法学、法律工作者团体,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热心法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3、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提供论文、著作和其他科研成果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迁出或者调离河南省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会员登记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四)有其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的。

担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一旦自动退会,该职务即自行免除。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会长职权,可委托副会长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科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各学科发展需要,组建法学学科研究会。学科研究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学科研究会设理事会,负责组织、推动该学科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每届任期五年。学科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由本会提名后,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学科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及时向本会申请辞去相应职务。经本会会长批准,本会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免除其相应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组织

省辖市法学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省辖市法学会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本会负责对省辖市法学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为省辖市法学会提供服务。

省辖市法学会可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基层法学会组织。

第三十条 联络员

本会在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联络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本会办事机构决定任命,负责报送信息、分发资料、收缴会费等本会委托的工作,以加强本会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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