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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目录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

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男,19911020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345日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被新疆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2日,喀什市公安局因管辖,将案件移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公安局。55日,该局以涉嫌分裂国家罪对被告人刑事拘留,66

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男,1994210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345日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被新疆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2日,该局因管辖,将案件移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公安局。55日,该局以涉嫌分裂国家罪对被告人刑事拘留,66

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男,1992124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3518日因涉嫌分裂国家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公安局刑事拘留,66日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被告人凯尤木江•亚森,男,19891019日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皮山农场,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3411日,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被新疆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2日,该局因管辖,将案件移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公安局。55日,该局以涉嫌分裂国家罪对被告人刑事拘留,66

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师分院以新兵检十四分院刑诉(20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凯尤木江•亚森,犯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一案,于2013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十四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阿巴斯·太瓦库力、木热地力·阿地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凯尤木江•亚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9月底,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来提在其舅舅阿巴拜克日•马木提家中两次用电脑观看艾山•买合苏木和乌兹别克麦麦提塔依尔宣扬“迁徙”、“圣战”思想的视频和音频。20122月至9月,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在石河子爱立泽纺织厂务工期间,与同乡的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凯尤木江•亚森等相识后,被告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来提给他们进行“太比力克”并号召他们坚定宗教立场,开展“迁徙”、“圣战”,与“异教徒”圣战。要一边打工一边学经。四被告人并一同学习《阿拉伯语》,购买仿真枪和黑白色靶子,用以练习射击,购买地图,研究“迁徙”路线,进行体能、技能训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在其舅舅阿巴拜克日•马木提家一同观看、拷贝艾山·买合苏木和麦麦提塔依尔宣扬“迁徙”、“圣战”思想的视频、音频,听取了“太比力克”,接受了他的分裂思想。到石河子爱立泽棉纺织厂打工后,其又向同宿舍的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凯尤木江•亚森等讲解“迁徙”、“圣战”的含义,进行分裂思想的“太比力克”,学阿拉伯语,强身健体,聚集进行跑步、仰卧起坐、俯卧撑等体能训练。购买塑料枪支和靶子进行训练,购买地图,为“迁徙”、“圣战”安排筹集资金,寻找路线,始终起到主要作用。检察院起诉书中对犯罪性质认定正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  1  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依法严厉追究。被告阿卜杜萨拉姆·阿不来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向其他被告渗透“迁徙”、“圣战”思想,起带头,组织作用。应将被告阿卜杜萨拉姆·阿不来提认定为主犯。被告阿不力克木·麦麦提、阿不来提·阿不力米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遵循被告阿卜杜萨拉姆·阿不来提的煽动,积极接受他的观念。应将被告阿不力克木·麦麦提、阿不来提·阿不力米提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凯尤木·亚森与被告阿不力克木·麦麦提、阿不来提·阿不力米提一起配合被告阿卜杜萨拉姆·阿不来提进行犯罪活动。之后返回其家中。应将被告凯尤木·亚森定为其他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  1  、第25  、第26  、第55  1  、第56  、第64  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阿卜都萨拉木•阿卜来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45日起至202344日止)

二、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45日起至201744日止)

三、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518日起至2016517日止)

四、被告人凯尤木江•亚森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412日起至2015411日止)

五、没收HUAWEI牌手机一部等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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