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名称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
- 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 邮编
- 516000
- 电话
- 0752-2566068
- 成立时间
- 1958年
目录
(一)政工科
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区委、区人大搞好本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负责法官培训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负责本院法官等级、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负责本院机关各类人员的人事、劳资、保险、计划生育、福利、出入境审批登记、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办理干部调配任免工作;办理各种奖惩、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等工作;负责制定干部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抓好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和培训工作;指导党总支、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开展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行局
负责本院执行工作;负责管理综合科、执行科工作;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文书;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办理本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决定逮捕、司法拘留、罚款及其他执行事宜。
(三)研究室
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方针、政策、法律;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文印、传达、收发及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院网络设备管理工作。
(四)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指引群众诉讼;负责案件的扫描、分案、排期庭审工作;负责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开展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办理支付令、公示催告等简易程序性案件;按规定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办理案件的诉前保全;负责本院的信访和司法救助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审理其他有关的刑事案件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的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理涉军民事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有关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和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十)行政审判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十一)少年案件审判庭
审判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犯罪少年的教育工作;审理部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十二)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依法由本院再审的案件;审判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监督和评查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院对外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十三)书记员室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和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办理开庭公告,庭前准备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庭审记录和案件合议、宣判、调查、调解、执行的记录工作;负责填写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执行的法律文书;负责案卷材料的整理、移送、装订、归档等辅助性工作;负责阅卷接待工作;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四)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控告、检举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五)综合科
负责研究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文秘、会议、调研、司法统计、案件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局务管理;办理委托执行的有关手续;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处理信访、已结申诉案件审查。
(十六)执行科
负责执行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对本院受理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证与控制;负责协助外地法院对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控制;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接受上级法院指派的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科
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财务工作;负责本院的法庭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工作;负责本院公务车辆的调配、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本院通讯设备、服装管理等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十八)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宣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本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及管理;负责执行上级法院调警任务;负责本院有关机关
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仲恺人民法庭
为惠城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管辖陈江、惠环、沥林、潼湖、潼侨 5个镇(街道)的一审民商事审判、执行案件。
(二十)水口人民法庭
为惠城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管辖水口、马安、横沥、芦洲 4个镇(街道)的一审民商事审判、执行案件。
( 二十一)小金口人民法庭
为惠城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管辖小金口、江北、汝湖 3个镇(街道)的一审民商事审判、执行案件。
惠城区法院依法受理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案件,辖区总面积19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30万。作为市区中心区法院,近三年来惠城区法院年均受理案件数均超过8000宗,2013年收结案数均突破10000宗,以全市基层法院1/7的法官,办理了全市基层法院1/3的案件,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近200宗,个别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近500宗。近年来,惠城区法院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观念,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集中精力办好案件,圆满完成了审判执行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惠城区法院2009年被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2010年被省法院授予“第二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2011年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并被省法院命名为“首批全省学习型法院示范单位”;2012年被省高院记“全省法院争当排头兵工作集体二等功”;并被评为广东省“优秀人民法院”;被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广东先进集体”;2010-2012年度连续三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3年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惠城区法院2009年被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2010年被省法院授予“第二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2011年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并被省法院命名为“首批全省学习型法院示范单位”;2012年被省高院记“全省法院争当排头兵工作集体二等功”;并被评为广东省“优秀人民法院”;被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广东先进集体”;2010-2012年度连续三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3年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