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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物价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目录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拍卖行寄存保管费定价。

4.取消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定价。

5.取消图书损坏赔偿费定价。

6.取消图书超期使用费定价。

7.取消城市私房占地费定价。

8.取消绿地换建费定价。

9.取消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定价。

10.取消清淤费定价。

11.取消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费定价。

12.取消邮政延伸服务费定价。

13.取消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制定与调整。

14.取消大伙房旅游景区门票定价。

15.取消辽宁彩电塔门票价格制定与调整。

16.取消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17.取消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1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县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收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将各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将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4.将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5.将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6.将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7.将中央管理以外港口的内贸作业收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8.将院前急救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9.将体检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1.将院内会诊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出诊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尸体料理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4.将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5.将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心理咨询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心理治疗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9.将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0.将冰峪沟景区门票定价下放至大连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1.将楼门牌收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2.将房地产测绘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3.将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4.将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5.将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6.将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7.将省级管辖的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分支机构、隶属机构的案件管辖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8.将省属民办本科院校、民办高职院校、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案件管辖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29.将中央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管辖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0.将省国资委管理企业设在市辖区内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的案件管辖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1.将城市供水价格确定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2.将居民卫生费定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3.将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管理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4.将污水处理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5.将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6.将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7.将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8.将查档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39.将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4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职责。

2.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2.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拟订全省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省价格监测体系。

(三)负责全省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四)贯彻实施国家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制定并调整省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五)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收费方面的社会监督。

(六)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价格调控处(综合法规处)。

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提出全省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三)价格管理一处。

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资源稀缺商品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订相关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四)价格管理二处。

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订相关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五)收费管理一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收费管理二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收费政策,拟订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管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领导简介

辽宁省物价局局长 党组书记:初毅

负责全面工作。

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 党组成员:雷志斌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工作。分管处室: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反价格垄断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 党组成员:曹会武

负责能源交通、邮政电信、农产品、医疗等价格管理工作、价格研究工作。分管处室:价格管理一处、价格管理二处、价格研究所。

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赵乐吟

负责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价格认证工作。分管处室:收费管理一处、收费管理二处、价格认证中心。

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戚秀敏

负责价格调控、价格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工作。分管处室:价格调控处(综合法规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监测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陈宝德

协助戚秀敏同志分管价格调控、价格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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