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交通局
目录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船舶检验许可。
2.取消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占用、挖掘、使用许可。
3.取消铁轮车或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4.取消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许可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
3.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港区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4.将市交通局承担的口岸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口岸管理局。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调整的其它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2.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4.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5.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审核(代市政府承接)。
6.省、市际客运车辆年度技术审验。
7.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8.通航河道内挖去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
9.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
10.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
11.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
12.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
13.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5.权限内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16.权限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7.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18.省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审批。
19.港口经营许可。
20.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协调和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相关规划、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和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引航、航道、城市公交、地方铁路、交通物流的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集疏运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职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其行业管理。
(四)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路、港口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试验检测市场。
(五)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与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布局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运政、航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及相关法定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市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城市客运的运营管理。
(七)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及港口引航服务等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港口、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组织交通科技开发,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九)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航空、邮政等事宜的协调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的保障工作。
(二)规划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公路、水路行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组织起草辖区内港口章程、港口布局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场站及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审查及评价工作;拟订公路、运输场站、水路基本建设市场监管的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管实施;组织公路、运输场站、水路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港口岸线使用等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确定的铁路、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综合运输科。
参与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协调解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中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保障陆、海、空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安全及国家重点物资的集疏运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负责指导全市交通物流业发展;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承担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有关公路、水路及应急抢险等方面的交通保障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
指导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职称工作;负责交通绩效考核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审查和规范交通行业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负责直属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交通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交通系统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交通系统行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交通系统综合治理、维稳、普法、禁毒、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和市民投诉受理工作;负责行业协会指导工作。
(七)港政管理科。
负责起草辖区内港口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报批,负责港口岸线审核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航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管职责;负责全市船舶运输、港口经营、港口引航、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运输船舶修造及水运辅助业的行业管理;负责与港口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港口、引航有关规费征收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港口信息收集、统计、发布和管理;负责港口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对外协作交流。
(八)安全监督科(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和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有关安全工作事项;承担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环保科。
负责市交通系统科技成果推广、科研奖励申报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技术管理、监测分析等工作,及时统计并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全系统节能环保、标准计量、新能源利用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科技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科技及信息化培训教育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市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单位领导职数正职1名,副职3名,纪检组长1名(副处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科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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