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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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增加以下职能:
1. 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2. 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与实施。
(二) 划入以下职能:
原市计划委员会编制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报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
(三) 取消以下职能:
科研统配物资的计划供应管理职能。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科技下乡与科技扶贫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八)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
(九)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各行业(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资产评估,指导专利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管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规范专利广告市场;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十)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全市科技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为全市科技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6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保密、信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年鉴、科技新闻发布以及其它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科技新产品的申报和管理;负责市级科学事业费的配置工作;负责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高新技术与产业化科
拟定我市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编制并向国家、省申报工业科技攻关、“火炬计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新产品试制的鉴定计划;编制科技创新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
(一) 农村科技指导科
起草我市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生物及海洋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农村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攻关、开发研究,指导星火计划和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科技工作和科技扶贫。
(二) 科技管理科
编制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国家、省有关科技奖励的申报工作。
(三) 知识产权科
编制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专利广告出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编制(行政编制15名,专项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正职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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