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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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敏,男,汉族,1963年5月生,辽宁本溪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兼)。负责省司法厅全面工作。分管司法行政改革、简政放权工作。
于大力,男,汉族,1964年3月生,辽宁鞍山人。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强制隔离戒毒局第一政委,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负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考试、司法鉴定、法制、计财装备、机关党委、法学研究、戒毒工作。分管厅法制宣传处、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制处(改革办)、计财装备处、机关党委、法研所、戒毒管理局、省公证处。
姚世明,男,满族,1966年12月生,辽宁岫岩人。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和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负责省监狱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局政策法规处、审计处。
郝集体,男,汉族,1960年12月生,河北固安人。198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吉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厅监察室。
张超英,男,汉族,1958年7月生,吉林磐石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沈阳农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农学学士学位。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成员,辽宁省司法厅戒毒局局长(副厅级)、党委书记。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负责辽宁省司法厅戒毒局全面工作。
椰永涛,男,满族,1961年5月生,辽宁凤城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负责厅政治部、人事、警务、组织教育、老干部工作。分管厅干部人事处、警务处、组织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孙建国,男,汉族,1960年4月生,辽宁抚顺人。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成员,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李正国,男,汉族,1956年12月生,辽宁盖州人。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沈阳师范学院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文学学士学位。
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协助于大力同志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4.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5.将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科研立项应用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将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9.将律师本市执业变更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工作及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协助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安全、政务公开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和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地区、行业的法制宣传和法治创建工作。
律师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律所、律协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审批工作,承办律师执业核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审核、颁发、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工作。
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公正协会的业务活动,拟订和调整全省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编制和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承办公证机构审批、公证员资格审核工作,承办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审核、颁发、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社区矫正管理处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和备案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指导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法制处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解释、清理、编纂省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计财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项补贴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各市司法局领导干部协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政治部下设干部人事处、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组织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干部人事处
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正处级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机关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工作、警衔晋升培训工作和警务用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优抚保障工作。
组织教育处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建和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
监督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单位的队伍建设和执法执纪监督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市属司法行政戒毒单位领导干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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