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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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局党委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5号)要求,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做了调整。现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四项工作”相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丹纪发[2011]4号)精神,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做如下调整:
孔庆书: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李利源: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分管法制、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工作。具体分管审批办、办公室财务、法制科、渔政管理处、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处。
杜国平: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纪检监察、渔业生产、招商引资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体分管局政治处、渔业科、招商办、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娄德刚: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行政事务、海洋管理、局属企业管理。具体分管局办公室、海洋科、海域管理处、市海监支队、局企管办。
(一)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与渔业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兴渔战略,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以及渔业的地方性规章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职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职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环境监管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等;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宜渔湿地以及渔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调查研究,推进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新品种保护;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管理海洋与渔业计量工作。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职责;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组织实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渔业防灾减灾,监测、发布渔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指导全市渔业养殖、渔业捕捞生产和水产加工流通;提出渔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苗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活动;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海洋与渔业招商引资工作。
(十)承担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国际海域和渔业水域划界,维护边界水域安全,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维护边境地区渔业生产秩序;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负责全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组织协调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二)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与渔业公约、条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海洋与渔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在全市管辖海城实施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全市海监队伍。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设 4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监督科、审批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划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宣传、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
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重要政策调研;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渔业行政管理政策;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组织指导全市渔业行政执法,查处渔业捕捞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负责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管理,维护全市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处理涉外渔业纠纷;承担全市渔业执法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种质资源管理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建设规划与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的组织协调。
拟订渔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承担海洋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各项经费使用;负责监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
(二)渔业科。
组织拟订全市渔业产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教育规划和政策;提出渔业产业化经营、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水产养殖业、捕捞业和加工业发展;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组织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负责全市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申报外海和远洋渔业许可;组织实施渔业及资源增殖等调查与评价;组织渔业生产抗灾救灾;负责渔业信息体系建设,负责渔业节能工作。承担渔业经济统计工作。承担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渔业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承担渔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渔民从业技能和渔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海洋与渔业招商引资工作。
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认定;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认证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无公害水产品标志和水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推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三)海洋管理科。
拟订全市海域使用的管理的措施,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围填海计划及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海域使用许可;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征收海域使用金;组织海城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海岸线修测及海域勘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管理全市海洋基础数据;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以及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办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的具体事项;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
负责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海岛生态保护,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海洋环境观测、灾害预报警报和评价管理;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政治处
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培训;承办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事与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特有工种职业技术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2)、负责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及珍稀水生动植物。
(3)、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渔业船舶更新、改造、新造审查报批;渔法渔具使用许可;
(4)、负责渔业无线电管理;征收渔业资源费,渔业无线电管理费;
(5)、负责处理和调解渔业生产纠纷。
(6)、负责查处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外国渔船。
(7)、负责查处违规渔船和违规渔船看管。
(8)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渔船管理科、监督检查1科、监督检查2科、大台子渔政站、法制培训科、巡航管理科。
二、丹东市海域管理处(同时挂中国海监丹东市支队、丹东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站、丹东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牌子)。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管辖海域及海岸带实施监督检查;查处侵犯和违犯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等违法行为,并根据授权或委托实施监察;组织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与调查取证,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等工作。
(2)、负责本地区年度海域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承担国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等工作。
(3)、负责制定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预报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辖海域环境的监测和各种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收集整理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建设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库;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编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负责协调全市海洋环境观测预报警报工作;负责发布海洋自然环境和灾害的分析预报和警报;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的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4)、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3个:办公室、海洋监督检查科、环境监督监视监测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渔港监督处。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2)、负责对渔民进行渔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
(3)、负责对渔港及渔业船舶进行注册登记;
(4)、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并实施安全检查;
(5)、负责监督管理渔用航标、渔港航道符合航行安全要求;
(6)、负责对渔业船舶船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试;
(7)、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海损事故、船东互保展业及理赔、渔港水域污染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渔业港口维修扩建、新建计划的申报,渔港修建的监督、验收。
(9)、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证件管理科、安全监督科、法制培训科、海事管理科、东港渔港监督、大台子渔港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丹东检验处。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1)、丹东地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沈阳、抚顺、铁岭、本溪等内陆水库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
(2)、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和个人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督。
(3)、渔业船舶使用产品监督检验工作。
(4)、有关渔业船舶国际公约的履约。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五、丹东市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2)、负责水产苗种病害监测、预报工作;
(3)、负责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病害防治预案;
(4)、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丹东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县级。
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海、淡水养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普及推广和养殖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2)、负责本地区水产养殖病害的监测、综合防治、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信息发布和传递工作;
(3)、负责本地区水产品安全质量以及渔业标准的拟订工作;
(4)、负责本地区水产养殖药品和饲料的监测及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5)、负责水产科研计划制定与实施,渔业科技情况资料的搜集、整理与传递工作;
(6)、负责本地区海域、近岸水域、内陆水域以及界河水域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等。
内设机构6个:办公室、水产研究室、技术推广科 、水产品质量检验科、病害防治科、科技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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