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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43号)规定,设立丹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由市国资委承担的原市经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4.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出资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出资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5.负责出资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出资人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6.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7.对出资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8.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出资人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9.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人员编制41名(行政编制39名,机关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信访办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信访办副主任1名(高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文件规定,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及安全保卫、车辆、办公设施维护等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监事会工作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等文字综合工作及机关各种制度制订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研究制定有关监事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提出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制定监事会派出计划;组织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职监事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产权管理处

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工作;负责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须由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组织收缴产权转让收入;指导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四)业绩考核与分配处(劳资培训处)

拟定并完善出资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出资人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出资人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人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出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协调出资人企业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负责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资委系统干部的培训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指导出资人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五)企业改革发展处(中省直企业联络处、市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办公室)

指导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出资人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企业发展的协调服务等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资产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省直企业主辅分离、社会职能的剥离及其对地方企业的改革重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中省直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事务的联络,促进其参与当地经济发展等工作。

(六)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

负责出资人企业的财务监督,承办出资人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出资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出资人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对国家拨付的各项资金进行投资监管;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出资人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核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出资人企业领导班子后备班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工资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组织、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人事、职称、转复军人安置及有关待遇的落实等工作。

(八)信访办

承担国资委的信访工作;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接待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向相关部门和下级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负责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党建工作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和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的指导等工作。

设置纪委、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工会 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

团委 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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