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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5月,原名江山县人民法院。现有工作人员160名,内设17个部门。
地址
北环路133号
电话
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
0570-4119111
邮编
324100

目录

江山法院现有工作人员160名,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执行裁决庭)、峡口人民法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小额诉讼巡回法庭、贺村庭共17个部门。依法履行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等主要职责,肩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的工作重任。2012年,该院受理各类案件9506件,办结9170件。2013年该院受理各类案件9832件,办结9612件,解决诉讼标的8.5亿元。

历史沿革

1925年以前,江山县无法院建制,司法案件沿袭司法行政合一制,由县知县(或县长)兼理。1925年,江山设立地方司法分庭(即金华地方审判检察厅江山县分庭),1928年,易名浙江江山法院,1932年,易名浙江江山地方法院,并延续至解放前夕。江山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5月,原名江山县人民法院,1987年11月,江山撤县设市,改为现名。

江山法院初建,设院址于县城内关王庙(即现在的市区中山路110号原法院大楼所在地),经数次拆建、扩建,2003年之前法院一直在原址办公。2003年5月,位于江山市区北环路133号的10层办公审判大楼竣工,江山法院遂迁至新址办公。现院址东临须江,西望西山,建筑面积共12398平方米,大楼功能实现现代化、信息化,为江山司法标志性建筑。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和执行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好市管干部。

(七)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和案件督查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

(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十一)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

1、政治处 按照党组要求,做好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培训、组织、统战、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考核表彰和离退离休干部等工作,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的会务工作,指导机关党建工作和指导共青团工作,妇委会日常工作,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表彰和考核工作等。

2、办公室(审判保障中心)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和督办司法政务。做好院务会等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文秘工作和各类文件、信息、简报、党组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做好司法宣传、司法舆情应对以及归档报结、裁判文书上网、公众开放日活动、内外网站内容的管理与更新工作,做好财务工作(包括诉讼费收取、执行款发放)、信息化、档案管理、司法统计、财物购置管理、卫生管理、食堂管理、接待等行政装备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兼管车队并协助法警大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监察室 做好干部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负责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举报投诉的处理,审务督查(包括对制度执行、纪律作风、“三项委托”工作的督查),上诉改判、发回案件的登记和提请审委会界定责任等。

4、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全院审判执行案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统计和流程管理,评查已结案件质量,建立法官业绩档案,综合审判执行管理及办公系统数据等。

5、研究室 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完成和落实调研任务,优秀裁判文书、调研文章(案例)和“办案能手”、“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组织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司法建议考核,组织法官论坛,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等。

6、立案庭 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申诉等各类案件的审查受理,做好排期开庭工作和庭前准备,诉前调解,“五类案件”委托调解,诉前财产保全,涉诉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立案大厅的导诉,12368司法服务热线工作,管辖权异议审查等工作。

7、刑庭 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8、民一庭 办理民事案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除外)。

9、民二庭 办理商事案件。

10、民三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11、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办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牵头开展诉调衔接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确认。

12、行政庭 办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执行。

13、贺村法庭 办理辖区内的各类民事、商事案件以及部分案件的执行,指导辖区内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4、峡口法庭 办理辖区内的各类民事、商事案件以及部分案件的执行,指导辖区内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5、审监庭 负责再审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等。

16、执行局(庭) 负责各类案件的执行实施,以及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事项。

17、执行裁决庭 负责执行裁决、执行监督工作,网拍、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以及与执行工作相关的事项等。

18、法警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犯押解、值庭、巡院、维护本院工作秩序以及协助配合突发事件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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