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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慈善总会

日照市慈善总会,于2004年9月6日正式成立。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社会公益性团体。
中文名
日照市慈善总会
成立时间
2004年9月6日
类    别
非营利社会公益性团体
宗    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目录

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日照市慈善总会现有会员124名,理事70名。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为慈善总会办公室,下设财务项目部和宣传部。

本会坚持依法治会原则,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对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做到了公开化、法制化、规范化。同时还成立了监事会,聘请了高级法律顾问、会计顾问等参与日常管理,对捐赠人和经费开支进行严格审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筹募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与国内外慈善组织合作交流、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指导会员单位的工作,推动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机构章程

日照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日照市慈善总会

(英文名:Rizhao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RZHCF) 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社会公益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日照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日照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 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 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 经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慈善事业发展的新途径。

(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日照地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和省属驻日照单位、外资企业)等单位,自愿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本会义务,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事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和扶危济困活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本会义务的日照辖区的公民,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1万元或5000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理事;自愿捐赠5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为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以上,个人会员50元以上;(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资产管理办法》;(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召开、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六)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 决定内设机构设置、人事聘任、考核奖惩、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四)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资产用途

(一)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慈善事业发展;(二) 奖励对慈善事业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日照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经费管理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日照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 三十 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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