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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目录

(一)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承担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城镇化工作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指导检查各设区市新型城镇化工作。

(三)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六)工程建设处

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执行建设监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挂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生物多样性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市防汛办公室的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受理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承担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监督检查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负责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十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领导信息

王玉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 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耿庆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李兴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孙松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卢晓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席思国  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副厅级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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