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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DALIAN BANKING ASSOCIATION)于2005年5月10日正式成立,2005年5月18日举行挂牌仪式,是由大连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目前拥有会员单位37家。

目录

协会业务范围:

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大连市民政局

协会秘书处下设部门:

自律部、维权部、协调服务部、综合财务部

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金融产品价格协调委员会、维权工作委员会

机构设置

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协会秘书处设四个职能部门:自律部、维权部、培训部、综合部。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协助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主持聘任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完成专职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自律部职责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 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达标评比工作,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对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检查中发现或被投诉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权部职责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 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维权工作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信用环境;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部职责

负责本部门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负责组织银行从业人员常规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银行从业人员境内、境外考察、学习工作;

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组织、督考、证书审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做好各项培训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部职责

负责建立协会信息传导体系,利用《大连市银行业通讯》和协会网站等载体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负责建立协会工作联络体系,督办落实理事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证券、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联络与协调;

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和银行业整体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竞技、业务交流与合作及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负责组织协会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业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及相关业务培训;

负责制定协会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会计核算工作,把好费用关;

负责协会的文秘工作,包括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负责协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协会内部的人事和劳资管理;

负责管理和维护协会固定资产及其他办公设施;

负责协会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负责对协会车辆进行管理,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行车安全;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大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DBA。

第二条 为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责,规范银行业协会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性质是:大连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加强银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积极开展银行业协调,加强与境内外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大连市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银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协会会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的,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其职责如下:

(一)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持有“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在大连地区注册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等金融机构,接受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银行业协会会员。

(二)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中资)的中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大连的代表处,接受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银行业协会会员。

(三)拥护银行业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银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必须向银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联系电话;

(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外资金融机构驻连代表处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银行业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经银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银行业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银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银行业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享有银行业协会提供的涉及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协会章程,履行同业公约,执行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银行业协会工作,参加银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银行业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银行业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银行业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银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银行业协会通报本单位一些重大变动事项,如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址发生变更等;

(六)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会员代表。会员单位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业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理事会发出退会的书面通知,在会员发出通知一个月后,且会员已付清一切应缴纳银行业协会的费用后,会员资格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会员连续1年不参加银行业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银行业协会注销、被依法撤销。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银行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戒: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前,向会员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申诉。

银行业协会应将对任何会员的处分及时向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银行业协会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对银行业协会的注销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涉及会员业务经营的决议、业务规则等,需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2/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银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会员遵守银行业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决定对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给予同业制裁和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或政府机关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银行业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银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银行业协会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署银行业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领导银行业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六)负责银行业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银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三)聘请业内专家担任银行业协会顾问;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签发银行业协会日常文件;

(六)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七)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银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银行业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银行业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会长、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组织实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主持聘任秘书处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五)专职副会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银行业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银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代为管理。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党委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或责成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落实。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还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银行业协会业务工作和银行业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v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银行业协会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收支账目,审计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终止清算方案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协会终止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银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银行业协会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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