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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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及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和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及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地方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2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大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计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污染防治处、环境影响评价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安全管理处、科技与环保产业处(国际合作处)、大气环境管理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作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海洋专项环境公报的发布工作,负责向市环保局提供编制全市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资料。市海洋渔业局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
(三)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四)市环保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五)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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