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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警742人,其中法官549人。全市法院年结案数在1.2万件左右。益阳中院设9个审判业务部门和7个综合管理部门,在岗人员140人,其中法官89人。
名称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龙洲南路268号
邮编
413000
电话
07374380199
成立时间
1950年6月

目录

益阳法院起始于建国后的19506月设立的湖南省人民法院益阳专区分院。195210月益阳专区与常德专区合并时,并入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专区分院。196212月,设立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6月,益阳撤区建市,更名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区划的调整,益阳市的审判机构不断健全。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安化县、桃江县、资阳区、赫山区、沅江市、南县、大通湖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区法院派驻农村的人民法庭32个。

机构设置

益阳中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支队、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技术室、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行政装备科18个部门。

主要领导

一、董  岚(党组书记、院长):主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工作。

二、金凯力(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全面工作,负责综合和政务工作、中心工作、综合治理、审判管理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司法改革、审判监督以及商事审判工作。分管办公室、审管办、审监庭、民二庭。联系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侯正春(副院长):负责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工作。分管民一庭、民三庭、刑一庭、刑二庭,联系沅江市人民法院。

四、龚仁军(党组成员、副院长):负责立案信访、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司法警察和安全保卫工作。分管立案信访庭、行政庭和赔委办、法警支队,联系资阳区人民法院。

五、阳则民(党组成员、副院长):负责行政装备、后勤保障工作、执行工作、基建工作、司法技术工作。分管行装科、执行局、基建办、司法技术室,联系南县人民法院。

六、何宇田(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司法巡查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联系安化县人民法院。

七、陈正谋(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负责组织人事工作、机关党务工作、工会工作、调研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法官培训工作以及法官协会工作。分管政治部、研究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法官协会、老干科,联系桃江县人民法院。

八、张立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管刑事审判工作,联系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九、崔立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管民商事审判工作。

法院建设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7个基层人民法院, 37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目前实有在编人员786人,其中法官495名。市中级法院设有9个审判业务部门和9个其他内设机构,在编人员151人,其中法官97人。全市法院立足大局,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努力调节社会关系。全市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努力拓展便民利民举措。一是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实现司法功能最大化,中院新设民事审判三庭,4个基层法院设立道路交通法庭,简便、快捷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商事案件,首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二是畅通权利救济途径。探索外地当事人网上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开展便民审判,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依法解决涉诉信访合理诉求。全市法院始终把公正作为法院工作生命线,坚持细化管理单元,量化考核指标,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全市法院坚持以改进作风为主线,努力打造过硬队伍;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规范权力运行。

所获荣誉

近年来,益阳两级法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抓住公正与效率主题,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6年以来,益阳法院司法绩效连续三年位居全省法院先进行列,中院先后有14个单位和29人次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立案、执行、行政审判、调研、审判管理等工作多次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先进。中院创新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的做法,先后在全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湖南日报》、新华社对中院经验作了推介。赫山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该院民三庭被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资阳法院被评为全国青少年优秀维权岗、全省七化标准化法院和优秀法院;安化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全省文明单位和优秀法院;桃江法院被评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和全省优秀法院;南县法院被评为全省法院陪审员工作、司法绩效先进。中院办公室主任夏琼瑶、执行局副局长丁杰、沅江法院王光明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办公室工作、执行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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