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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147名,在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41名,本科学历以上的占62.3%,硕士研究生占7.2%。
名称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06号
邮编
341000
电话
0797-8172926
成立时间
1950年4月

目录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为江西省人民法院赣西南分院,成立于19504月。19517月改称为赣州分院,19546月改为赣南分院,19552月改称为江西省赣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46月改称为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12月国务院批准赣州撤地设市,199971日改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  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

二、政治部

协同各县(市、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协管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政治部的综合工作。

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减刑、假释和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依法采取诉前保全;依法审查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  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联系电话:079781705368178134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联系电话:07978172109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  负责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联系电话:07978172735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联系电话:07978171537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联系电话:07978172537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联系电话:07978172193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侵权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联系电话:07978178967

十、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7978176981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

联系电话:07978178352

十二、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联系电话:07978178200

十三、研究室

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负责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全市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

十五、司法技术处

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市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  负责日常对外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建、群团工作。

十八、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主要职责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综合治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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