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交易
- 中文名
- 土地挂牌交易
- 定 义
- 应公告最低交易价
- 公告期限
- 不少于30日
- 优 点
- 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目录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
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推动土地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本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挂牌交易是指本中心接受出让人、土地使用者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在国土资源交易大厅挂牌公布,并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条件及其他事项一经挂牌公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如执法机关查封等),则本次挂牌交易活动中止,由本中心另行组织挂牌,重新接受竞买申请。
1、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竞买申请。网上申请待条件成熟时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2、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竞买申请人须全面审阅挂牌交易文件内容,对挂牌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本中心咨询。竞买人应现场踏勘挂牌交易的地块,对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申请人向本中心递交《竞买申请书》后,视为对土地使用权、地块现状及挂牌交易文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竞买人可在公告的挂牌起始价基础上自主确定首期报价;而在挂牌竞价期间的竞买报价则必须按照规定的竞价阶梯进行竞价。竞价阶梯是指相邻两次报价,后一报价比前一报价的最小递增幅度。挂牌竞价期间本中心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阶梯。
挂牌竞价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竞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委托人确定的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交易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2、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前半小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本中心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4、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委托挂牌交易人也可调整交易底价或交易条件,重新委托本中心挂牌交易。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本中心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同时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向其追讨违约金。
不能按公告的要求交纳成交价款;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致使蒙受重大损失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致使本中心或委托人错误决策的。
在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竞得人被取消竞得资格情形的,委托人须重新委托另行组织挂牌交易。
本中心对本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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