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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五岳独尊的泰山脚下,辖6个县市区法院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全市法院设34处人民法庭,现有在编干警1008人。
名称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8号
邮编
271000
电话
0538—6712368
成立时间
1985年

目录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5年,辖
6个县市区法院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编干警192人,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21%,研究生学历45人。中院机关共设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15个业务庭室,负责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等13个综合部门,负责行政办公、队伍管理、信息调研宣传等综合事务。

机构设置及职能

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三)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

(四)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和驻泰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驻泰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驻泰的全国、全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

(五)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中院的对外接待工作和外事安排、负责全市法院的出境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司法文书送达、国际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司法交流等事项。

(七)负责中院机关的通讯工作。

(八)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一)负责中院机关各类人员的录用和调配工作。

(二)负责中院机关科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三)管理中院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

(四)管理中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

(五)负责中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政治部的综合性工作。

(八)承办由中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和调整等事宜,指导全市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考试、考察、录用、审核工作。

(十)负责全市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的评定和变动工作。

(十二)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一)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三)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的调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全市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

(五)负责办理全市法院干警在职学历教育和出国培训的相关手续和审批工作。

(六)负责中院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年终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各基层法院的年度工作考核。

(八)负责办理全市法院院印的相关手续及中院机关各部门印鉴的制作工作。

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中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立案一庭

(一)对民商事、知识产权、破产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及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裁定(通知)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转办。

(二)对上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转办。

(三)负责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管辖权异议、争议、不予受理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对指定管辖案件进行办理。

(五)承办案件的送达、保全。

(六)负责庭前调解和联合调解工作的协调衔接。

(七)核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司法救助事宜。

(八)负责审判的流程管理,即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保全、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限监控、结案归档等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立案二庭

(一)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负责对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的程序性审查和立案工作;

(三)负责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和立案工作;

(四)负责对民商事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和立案工作;

(五)负责涉诉信访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处理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六)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的再审立案、信访工作;

(七)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刑一庭

(一)审判由中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一、二审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除外);

(二)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刑二庭

(一)审判由中院管辖的侵犯财产犯罪一、二审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除外);

(二)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刑三庭

(一)审判由中院管辖的涉未成年人犯罪一、二审案件;

(二)审判由中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渎职罪一、二审案件;

(三)负责减刑、假释案件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五)负责刑事审判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民一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案件;人身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权利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宅基地、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相邻关系、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等案件);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雇员受害赔偿、雇佣人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等案件),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商品房预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拆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典当、地役权及其他以土地和房屋为标的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与房地产合同相关得撤销权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等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案件。

(二)办理上述案件的申请复议案件;

(三)审理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四)审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五)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六)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小额债权法庭审判工作;

(七)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民二庭

(一)负责审理国内商事案件,即国内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或因设立、变更、终止国内商主体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有关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四)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民三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纠纷案件);

(二)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处理立案庭移交的诉前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申请及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并执行;

(五)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六)审理公司、企业申请破产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公司、企业申请破产案件;

(七)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民四庭

(一)审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审理二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三)审理二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四)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工作。

行政庭(赔委会)

(一)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二)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三)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四)依法处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审判监督庭

(一)审理立案庭移送的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上诉案件。

(二)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审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三)审理立案庭移送的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一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四)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五)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六)上述案件中的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属于民事审判第四庭业务范围的涉外案件等由相关业务庭审查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审判质效评估、开展案件评查、法官业绩考评、编撰典型案例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查、起草审判执行工作制度,答复案件请示;

(四)承办审判委员会、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行局

按照上级法院关于“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承办本院执行案件。

执一庭

(一)制订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计划,综合指导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二)组织办理省、市内外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协助组织重大执行活动。

(三)负责全局案件的流程跟踪、督促结案归档、司法统计及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管理、录入工作;

(四)负责执行款收付等事宜;

(五)负责执行局调研、宣传、信息、材料、对外接洽及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工作。

执二庭

(一)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民事、刑事案件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二)执行依法应由市中级法院执行的仲裁、公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生效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四)执行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因特殊情况需中院执行的案件。

执三庭

(一)指导全市基层法院执行业务工作;

(二)办理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审查处理本院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项。

(四)办理执行信访及督办案件的信息反馈。

(五)协调辖区内的执行争议案件,办理暂缓执行事宜。

研究室

(一)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新闻发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报上级人民法院答复。

(三)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

(四)研究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意见。

(五)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技术室

(一)负责中院及下级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扣押物品价值鉴定、变现及其他有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

(二)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法警支队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培训教育。

(五)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参与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参与民事、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八)负责本院院机关和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批工作。

行装处

(一)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

(二)指导、监督全市法院的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两庭建设工作。

(三)指导下级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

(四)负责中院的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有关经费。

(五)负责管理中院机关的车辆、房产、重要设备等国有财产和物业。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以及各项社会性工作。

(六)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纪检组、监察室

(一)处理人民群众对中院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

(二)查处全市法院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处置全市法院不服纪律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指导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一)领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二)负责中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查处违反党纪事项。

(三)负责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审批党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领导中院机关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中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干部包村挂职以及各项社会性活动。

(五)配合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具体负责中院机关的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

信息处

(一)组织实施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全市法院系统信息化技术运用提供咨询、培训;

(三)负责机关网络设备和相关办公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四)负责对基层法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法院建设

近年来,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自觉把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动,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法院工作呈现良性发展态势。年均审执结各类案件4.7万件以上,服判息诉率等重要办案指标始终在全省法院保持较好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先后探索推出了执行威慑、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消灭、非诉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建立起了功能完善的诉讼服务中心、联合调解(援助)中心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

所获荣誉

高度重视法院队伍建设,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基层基础等方面强化法官队伍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中院先后被授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先进集体”、全省“公正执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有关部门被命名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市法院先后涌现出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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