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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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他和父亲闫爱民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干活。“没干几天他觉得太热了,就提前回了老家(辉县市土楼村)。”闫爱民对法晚记者说。
7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闫啸天和王亚军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购鸟人贠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贠荣杰也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其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2016年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此后,闫爱民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申诉书中,闫爱民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本案的关键是燕隼的数量,到底掏了多少只燕隼,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申诉人目前有很多证据证明没有掏那么多燕隼,办案机关不予以采信;再者就是出售十只燕隼及死一只飞走一只的证据不足。”闫啸天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
9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检察院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对于这个结果,闫爱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下一步将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会按照法律程序一直走下去。”
闫爱民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儿子在看守所中写的“悔改书”。其中写道:“在看守所这些日子以来,我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犯的罪,非常恨自己不争气。”
闫啸天自称从小特别喜欢动物,准备出狱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保护他们。完成自己的中国梦,做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
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闫啸天曾两次下水救人。其中一名被救者高杰对记者回忆说,2007年暑假,他和闫啸天等几个朋友到池塘玩水,“我跳到水里,过了挺长时间一直没上来。小闫意识到我可能出事儿了,马上跳下水把我拖到了岸上。”高杰很感激闫啸天,觉得他是个好人。
闫爱民讲述了儿子另一次救人的经历。2013年暑假,邻村一名女子带着孩子在河里玩水。孩子带着救生圈,但在一个水流湍急处,救生圈打翻了,孩子被冲出十几米。“正好我儿子看到了,他立刻跳水里将孩子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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