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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强化审判管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名称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辽宁省阜新市矿工大街23号
邮编
123000
电话
0418-6281031
成立时间
1949-04-01

目录

194944日,阜新市人民法院成立。1959220日,阜新市人民法院撤销,成立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海州区、太平区、新邱区、细河区、清河门区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审判需要本院审判的假释案件;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3.负责起草人代会报告,院长讲话等综合文字材料;

4.负责法院信息、工作简报、情况反映、情况通报的编发工作;

5.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7.负责院党组秘书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法官等级及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评定、晋升、撤销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事项,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法院班子建设,负责全市法院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内设三个部门:

1、组织人事处

1)负责中院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对下进行指导;

2)负责中院机关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

3)负责机关干警考察、任免、调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考勤、人事档案工作;

4)负责中院机关及地区法院法官等级及警衔评定,晋升和撤销工作;

5)负责干警的辞职、辞退以及离退休工作;

6)负责中院机关及全市法院的考评、考核工作;

7)指导全市法院队伍建设;

8)承办院党组协助市委共同管理基层法院班子事宜;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教育培训处

1)负责全市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负责全市法院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

3)负责组织系统活动,内部宣传工作;

4)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5)负责全市法院参加各种学习人员资格审查和高级法官进修培训及研究生的选派工作;

6)负责全市法院干部法律专升本等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法院干部在职培训工作。

3、离退休干部处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活动及生活服务工作;

4)承担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三)立案庭

1.对中级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

2.对不服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各类申诉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

3.对不服基层法院管辖异议和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4.负责诉前保全工作;

5.负责核收诉讼费;

6.负责信访接待;

7.负责审判流程管理;

8.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及送达宣判;

9.负责各类案件的调卷和移送;

10.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11.对基层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有关案件的协调、调研工作;

2.办理有关涉外刑事案件;

3.办理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赎职罪的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的各类二审刑事案件;

3.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案件;

4.办理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

5.办理有关涉外刑事案件;

6.审批下级法院报送的有关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申请;

7.负责对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8.负责刑事审判调研工作;

9.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

2.对上述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

3.办理申请复议事项;

4.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5.负责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的指导工作;

6.负责民事审判调研工作;

7.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判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二审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存单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承包案件;

2.负责对上述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的审理;

3.负责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

4.审理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

5.办理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

6.进行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和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

7.审批下级法院报送的民事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判由中级法院做一审的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存单纠纷、公司破产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承包案件;

2.进行民事审判工作调研;

3.办理其他民事审判相关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依法审理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

2.办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案件;

4.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5.开展调查研究及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6.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7.审查处理国家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8.办理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

9.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调查研究;

10.办理行政案件和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审判监督庭

1.审判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各类案件;

3.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

4.审判不服基层法院再审的上诉案件;

5.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6.审批基层法院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负责对申请赔偿案件的确认;

8.负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9.开展审判监督的调研工作。

(十一)执行局

负责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调度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

执行局下设两个庭。

1、执行一庭:

1)负责中级法院做一审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赔偿决定的执行;

2)负责本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3)负责本院管辖的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二庭:

1)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项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

2)负责对下级法院复议、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案件的受理;

3)负责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协调工作;

4)负责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

(十二)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审委会交办事项的督办;

2.负责案件的评查、督察工作;

3.参与有关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

4.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5.负责重要理论文章、调研文章的撰写;

6.组织协调本院及基层院的调查研究工作,交流、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7.办理解答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事宜;

8.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

9.负责全市法院宣传报道工作;

10.负责《阜新审判》的编辑发行工作;

11.负责《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当代审判》等在我市的征订发行工作;

12.组织完成省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13.对下级法院的调研和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14.负责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1.管理本级和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务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警务活动;

3.组织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

4.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

5.负责机关警卫工作;

6.负责押解人犯、值庭及配合执行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装备处

1.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武器、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与分配;

2.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缴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3.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刑场的建设和管理等项工作;

4.负责全市法院的警车和牌号管理;

5.负责委托鉴定工作;

6.负责法医工作;

7.负责法院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政务接待及全市法院外事协调工作;

9.负责法院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纪检组、监察室

1.主管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2.主管全市法院干部廉政及遵纪守法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3.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事项;

6.负责全市法院的错案追究工作;

7.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1.领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工作;

2.负责中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3.中院机关党务管理工作;

4.中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

5.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6.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7.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开发区法庭

开发区法庭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法院业务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审理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以及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应由开发区法庭管辖的案件,其中包括:一审刑事案件、一审民事案件、一审行政案件、一审执行案件以及其他各项司法调研工作。

法院建设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把切实做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不断加强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积极推进阳光司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切实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彰显法治的文明和尊严。大力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增强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不断巩固群众路线教育成果,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所获荣誉

近几年来,院司法警察支队、审判监督庭先后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支队”、“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院开发区法庭、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一庭先后被省高级法院评为“辽宁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先进党支部”“党员先锋岗”,宣传教育处、司法警察支队、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一人被全国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三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先进个人,三十五人先后被省高级法院荣记二等功、评为优秀法官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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