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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是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2015年12月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目录

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发展历程

起缘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

1976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

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还是凤毛麟角,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

直到2010年,网贷平台才被许多创业人士看中,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

2011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

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

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

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如今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如今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结果阿里小贷胜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状况下,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操作模式

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P2P小额借贷金融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平台撮合成交,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平台是以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受国家相关政策监控。

P2P理财源于P2P借贷,旨在P2P平台进行的自己承担责任的理财模式,是与股票股权投资理财并列的债权理财模式。

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

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典型代表例如手机贷。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中安信业等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这其中,有利网也推出了债权转卖交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从而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有利网因为其安全方便迅速获得用户喜爱。

债权转让

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甚至有由宜信负责人唐宁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贷模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宜信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的同时拆分,这样一来,宜信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吸引资金,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将金额与期限不断地错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

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叫停资金安全险

2016年3月16日上午,有媒体从多位P2P平台负责人处独家获悉“阳光保险已经通知平台解约了。所有险种,统统解约。”“据我们了解,目前,阳光保险仅P2P产品险的保额就达到了好几千万。”深圳一家平台内部人士称也称,“我们刚刚收到阳光保险通知,保监会要求终止交易资金安全险。”

目前,保险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合作可以分为三类:增信合作、产品合作及渠道合作。增信合作,即保险公司为P2P网贷平台提供特定保障,来降低P2P平台运营的风险,起到增信作用;产品合作,保险公司与P2P网贷平台在资产端进行合作;渠道合作,就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保险公司产品的网络销售渠道。

目前保险公司跟P2P业务合作相关的常见险种有履约保证险、账户交易安全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质押标的财产险等。其中,账户安全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位居前两位。

截至目前,阳光保险合作的P2P网贷平台数量最多,占整体合作数量近三成。其中,

监管细则监管细则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稿)》,银监会就此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此次针对网络借贷(P2P)出台的新规有诸多亮点:

1、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3、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4、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5、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7、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8、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

9、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此外,《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同时,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贷资金监管管理职责及存管银行的条件。《办法》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以小额为主。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2015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第45条的过渡期安排规定,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然而,此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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