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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吉林市。1948年9月,原吉林市地方法院改为吉林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邮编132000。
名称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5号
邮编
132000
电话
0432-63070000
成立时间
1948-09-01

目录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吉林市。19489月,原吉林市地方法院改为吉林市人民法院;1954年吉林市人民法院正式组建党组;19555月,吉林市人民法院改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68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2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办公。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为:肖丹峰、刘仲武、甄玉珂、王志纲、张新义、黄友金、王秀红、马建华、韩安东、张维刚、赵洪奇、张德友、姜富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邮编132000。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吉林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室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院志编撰和修改工作;指导法官协会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和呈报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负责初任法官审查和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综合指导处。

(三)立案第一庭

负责案件登记、审查立案和庭前准备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信访办公室)

负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受理涉诉信访案件。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高审级案件。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及相关财产权和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劳动争议、债务、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的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金融、保险等方面商事纠纷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金融、保险等方面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企业破产等方面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企业破产和涉外、涉港、澳、台等纠纷案件;审理新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

负责审理涉及松花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吉林地区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吉林市辖区外涉及水域、渔业、林业、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侵权等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

(十一)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违法确认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一庭

依法审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二庭

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执行局

依法执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统一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办理全市人民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协调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负责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复议工作。

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案件复议审查处、综合处。

(十五)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答复;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图书馆管理;

(十六)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领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七)技术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与上级法院计算机联网及通讯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计算机局域网及专线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开发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市两级法院通讯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技术工作。负责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法医技术鉴定;受理基层法院委托的法医技术鉴定;受理并审查辖区内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委托的证据鉴定;负责有关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

(十八)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经费计划、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室

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受理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案件;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机关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

(二十)审判管理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管理工作;监督各审执部门落实审判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法官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质效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内容的更新与维护管理;负责吉林电子法院建设的协调沟通工作;处理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文体活动;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

审判业务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案件和假释案件。

(五)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依法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三)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院建设

吉林中院积极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以和谐方式调整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妥善解决了大量民商事、行政纠纷,45%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通过调解结案。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筑了尊重人性、保障人权的公正基石。对接相关社团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凝聚社会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人和在这里成为响当当的现实。公正司法就必须解决好执行难这一影响司法司公信的社会难题。为破解这道难题,吉林中院实施了分权制约和节点监控机制,遏制职权滥用、消极执行。与此同时,强力推行联动执行,并在全市法院刮起一股强制执行的风暴。强化审判管理方面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了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从细节入手,对司法行为、司法礼仪、审判管理等进行全方位规范。提出了审判管理精细化、队伍建设职业化、监督约束公开化、行政保障制度化的目标要求,陆续整合出台了涵盖立案、审判、执行、信访以及工作作风、司法政务等32项管理规范。

所获荣誉

2010年以来,吉林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立案先进集体、全国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两评查”活动先进单位、中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优秀基层党支部2次、吉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省高院评为涉众经济犯罪审判先进集体、平安吉林建设先进单位、全省法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3次、全省法院系统财务统计报表先进单位、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单位2次、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3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单位3次、荣记集体二等功5次。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2人、全国网络宣传工作先进个人3人,吉林省“六五”普法中期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全省首届“全省十杰法官”、巾帼建功20年成就奖、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一等功6人、二等功12人,吉林省“巾帼建功标兵”称号2人、全省优秀法官5人、全省法院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4人、全省法院宣传工作先进个人3人、全省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3人、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个人4人、全省法院系统人大代表工作先进个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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